港版国安法|汤家骅:立法后按普通法制度执行 人权保障皆适用
“港版国安法”立法在即,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14日)在香港电台《给香港的信》中表示,国家安全立法后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时,会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根据普通法制度执行;换言之,所有普通法和《基本法》下有关人权的保障皆会适用,包括聘请律师自辩的权利、保持缄默、无罪假设等等。
汤家骅表示,人大常委会要制订的是一套法律,而非一种宪法条文,更不是要修改《基本法》。当这条法例制订后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时,该法例便会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因此该法例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下,必须根据普通法制度执行。
换言之,所有普通法和《基本法》下有关人权的保障皆会适用;例如聘请律师自辩的权利、保持缄默之权利、无罪假设、毫无疑点的举证责任等等,皆应适用于《港区国安法》。除此之外,《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皆应对这条法例有凌驾性之法律效力。
汤家骅强调,香港的“高度自治”并非取决於单一国家安全之议题,而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和:包括独立的地区行政权、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独立的货币、税制、金融体制、独立的国际地位,例如卫生、贸易、文化、体育等国际联系。
香港直辖中央 国安无最终决定权
汤家骅又指,《中英联合声明》没有提及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任何事情,更遑论说“高度自治”包括允许香港人破坏国家安全的权利。他又反驳有意见认为中央为香港立法是侵犯了香港“权利”,摧毁港人的自由,批评美国律师协会误以为香港是指“特别自治区”而非“特别行政区”,又指即使是自治区,亦需要维护国家安全。
他表示,虽然《基本法》第23条提及香港应制定一部涵盖国家安全罪的法律,但《基本法》第12条列明香港不仅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而且“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香港在国家安全事务上显然无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