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会风波│逐点反驳外聘法律意见 郭荣铿:内会毋须全面接纳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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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停摆逾半年,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天(4日)公布外聘资深大律师的法律意见,意见认为在新会期开始后超过6个月仍未选出新任内会主席,现任内会主席李慧琼必须承担持续的职务及责任,并具有附随的权力,以内会主席的身份行事,确保内会不会因为主席选举的过度延误;又指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选出之时,召开会议以处理内会事务,特别是急切或重要事务。
内会主席选举主持、公民党郭荣铿召开记者会,逐点反驳外聘法律意见书。他指出,梁君彦并无行使权力根据外间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裁决,同时立会主席并非内会成员,认为梁君彦的做法非常奇怪。他认为,内会毋须全面接纳外间法律意见,摒弃秘书处法律顾问过去七个月的法律意见。
郭荣铿指,无法估计周五会议会发生甚么事,但不希望再出现闹“双胞胎”会议或“难睇”场面,将按《议事规则》不偏不倚主持会议。

一、法律意见:郭荣铿曾承认因政治原因拖延
郭荣铿:断章取义

梁君彦外聘的法律意见来自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和孙靖干。意见指出,郭荣铿于今年3月13日举行的会议上,清楚承认是为政治原因而故意拖延内会主席选举。郭荣铿对二人的说法感到非常遗憾,他认为两名资深大律师断章取义和上纲上线,不应将其一句说话演译成“政治原因”和“越权”。
 

二、法律意见:讨论与内会主席选举相关
郭荣铿:立会顾问曾指讨论有直接关系

法律意见认为,公民党郭荣铿让内会讨论立法会会议、立法会大楼的保安安排,以及秘书长与政府当局作出跟进的行动;动议无约束力议案,要求立法会行管会就去年在立法会大楼附近发生的各宗保安事件提供机密文件、资料及纪录,资深大律师认为,难以看到该等讨论可如何与内会主席选举相关。

郭荣铿反驳,两名资深大律师完全没有指出他无权处理议员提出的议案,又指立法会法律顾问曾指出,由于内会主席自动成为立法会行管会副主席,因此处理选举时,处理委员有关立法会保安等事宜,是与选举直接关系,亦是有合理基础(Reasonable ground)。

郭荣铿又引用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在处理四年宣誓风波时发出的文件,指出选举主持有合理所需权力,他认为选举主持是有权按内务守则22条,交付委员就选举有关的动议辩论和投票。郭又指,他于今年一月九日收到秘书处法律顾问的意见,指出他有权处理辩论方式、辩论时间、是否合并辩论、辩论次序,因此他批评外聘立法会意见是理据欠奉。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卢翊铭摄)

三、 郭荣铿:梁君彦非内会成员 毋须全面接纳外法律意见

郭荣铿认为,梁君彦并无根据外间法律意见行使权力作任何裁决,同时立会主席并非内会成员,认为梁君彦的做法非常奇怪,又认为内会无须全面接纳外间法律意见,摒弃秘书处法律顾问过去七个月的法律意见。

多次代表政府打官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为梁君彦提供外间法律意见。(资料图片)

四、李慧琼可召开会议以处理其他事务 ?

外间法律意见认为,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选出之时,召开会议以处理内会的事务,特别是急切或重要事务,并于法律意见第51点中提到,现任主席可透过传阅文件方式处理内会事务和作出决定。

郭荣铿批评,外间法律意见“离地”,将立法会重要的传统和做事方式打破。他解释,每个立法年度重选委员会正、副主席,是立法会传统,他认为做法缘于政治形势每年都会改变,正、副主席每年需被重新赋权。他批评,若按此法律意见,现任内会实可不经选举“做足四年”,权力很容易被滥用。

至于传阅方式处理内会事务之观点,郭指出《逃犯条例》正正就是以传阅方式,通过由经民联石礼谦担任法案委员会主席,最终衍生双胞胎法案委员会,他质疑政府是否“完全吸收唔到《逃犯条例》修订嘅半点教训?”


五、法律意见:《国歌法》可直上大会
郭荣铿:呕血


两名资深大律师提到,个别法案如《国歌法》条例草案,政府当局可以根据《议事规则》第54(5)条,与现任内会主席(即李慧琼)磋商,将《国歌法》交上大会恢复二读辩论,然而,即使政府跳过磋商程序,将法案直接交上大会,亦不会令已通过的法案变为无效。

郭荣铿直言:“睇到呢句真系想呕血”,他指出经过内会程序把法案交付大会恢复二读是有其原因,并非行礼如仪,他批评说法正正反映建制派和政府解决不到政治问题,就透过绕过程序处理困局,他对此极度遗憾。他续指,他日《基本法》23条也可采用这种方法直上大会,即使无法透过法律挑战法例立法过程,也完全不合符公众利益。

据外聘法律意见所述,内会的磋商程序并非必要。(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