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2条】政府确认中联办拥监督权 兼为“错稿”解画致歉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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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办高调就本港事务发声有否违反《基本法》第22条一事引起争论,港府今日(20日)回应日前发出修正新闻稿的回应时,首次明确表明,中联办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以及“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发言人强调,中联办在履行有关职责时,不存在干预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同时,当日负责出稿的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最高负责人、局长聂德权,今晚透过社交平台承担责任,称为引起混乱致歉。

中联办有否违反基本法第22条成为近日社会争议。(资料图片)

港澳办、中联办日前就立法会内会停摆高调表态,民主派批评两办违反《基本法》第22条,港府新闻稿在刚过去的周六(18日)最初提到“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至深夜修订删去“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字句。

政府于周日(19日)凌晨第三度出稿,指中联办非《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在今晚出稿,就当晚引起混乱解释。发言人指,当晚首篇新闻稿与事实不符,因而发第二稿作修正,而发出第三稿之目的,是指出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驻军分别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设立。

局长聂德权facebook亲自道歉

周末(18日)晚港府两度修改新闻稿,先是删去中联办“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句语,复强调中联办“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中央驻港机构,事件引起泛民炮轰,连建制派亦有批评之声。事隔两日,负责出稿的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最高负责人、局长聂德权,今晚透过社交平台承担责任,称为引起混乱致歉。

局长聂德权今晚在facebook个人专页贴文道歉,“就上星期六下午发出关于港澳办和中联办谈话的新闻稿出现错误,需要再发稿更正和解释,令信息出现混乱及产生误解,深感抱歉!”

政制局发言人又强调,所有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包括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必须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职责。

政府新闻稿全文

对于政府在四月十八日和四月十九日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最近的谈话发出三篇新闻稿,引起混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日)作以下解释:

  “四月十八日下午,我们发出第一篇新闻稿,题为‘政府回应传媒就两办言论查询’。由于新闻稿关于‘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因此我们在同日晚上向传媒发出修正稿。”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列明,‘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联办的前身是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成立于一九四七年五月,一直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港履行有关职责。香港回归后,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继续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国务院决定将新华社香港分社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简称中联办。因此,中联办并非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

  “我们随后在四月十九日凌晨发出的第三篇新闻稿,目的是解释有关修改,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是分别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设立。”

  “所有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包括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必须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职责。”

  “中联办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在履行有关职责时,不存在干预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