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选管会:无意亦无权改变“候选人”定义
立法会选举将于9月举行,各方都开始事前准备,包括协调人选或举行初选。然而近日立法会候选人的定义引起争议,到底参加初选是否等于候选人?
选举管理委员会今日(19日)发出新闻稿,表示无意亦无权改变“候选人”定义。
选管会于3月9日公布立法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并作公众咨询,当中候选人的定义引起讨论。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候选人有两个定义,分别是在某项选举中接受提名为候选人的人,以及在某项选举的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在该项选举中参选的人。
提名期前任何时间公开宣布参选 或成候选人
其中“在某项选举的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在该项选举中参选的人”一项有争议,《选举活动建议指引》列明,“候选人”包括在提名期结束前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参选的人士,不论是否已递交候选人提名表格,或在递交提名表格后撤回提名,或被选举主任判定为提名无效。
至于何谓“公开宣布有意参选”,《指引》写明,须视乎整体环境及客观事实和证据,从而推论该人是否实质意图公开宣布有意参选。如某人参加所属政党或团体为某项选举举行的“内部遴选”,该人是否会被视为该项选举的“候选人”,须视乎该人在有关过程中涉及的一切环境和实质证据而定。
建制派民同质疑 选管会:指引一定都有非新事
《指引》推出后,无论建制还是泛民都有质疑声音,关注可能影响选举开支的计算。
选管会今日重申,有关法律定义亦载录在过往发出过的选举活动指引内,选管会无意亦没有权在建议指引中改变“候选人”的定义。发言人强调,建议指引内“候选人”的定义只是沿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列明的定义。选管会有责任提醒有意参选人士相关选举法例的要求,特别是已有案例作参考,以免因为未有为意而触犯法例。
发言人重申,如对某项开支应否计算为选举开支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法律意见。如认为现时法例需要作出修订,可向政府反映。选管会并无权修订法例,如收到任何相关意见亦会转交政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