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2019】取代“主要住址” 宪报将只登候选人“地址”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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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过往选举都会披露候选人的“主要住址”,但近期遭批评会被用作“起底”。
政府今日(18日)刊宪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附属法例的两条修订规例,日后无论在立法会选举或区议会选举,宪报改为只披露候选人的“地址”。

政府刊宪,宪报只会刊登候选人“地址”。(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将修订的两条规例涉及立法会选举和区议会选举的选管会规例,选管会发言人表示,根据现行法例,选举主任在宪报上刊登有效提名公告及其他指定公告时,必须刊登每名获有效提名候选人的“主要住址”,为了保障候选人的私隐,已刊宪的修订规例把“主要住址”的要求取代为“地址”。

发言人解释,规例生效后,候选人可选择披露其属意的地址,例如办事处或业务地址、通讯地址、住址或邮政信箱号码,发言人指,此举既能顾及传媒及公众人士在联络候选人方面的需要,也可保障候选人的私隐。

修例亦移除要求在选票印上候选人主要住址的条文。区议会的相关修例将于10月23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生效日期订于今日刊宪日,以便选举主任可于10月30日在宪报上刊登候选人选择的地址。

至于立法会选举,建议修例的生效日期为明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