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修例守住法治最后底线 刘銮雄、罗杰承命运如何?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下午主持记者会,亲自交代修订《逃犯条例》内容。一如外界所料,剔除9项涵盖经济及不诚实使用电脑等移交罪行,而贿赂罪获保留。
在新修订《逃犯条例》下,外界关注的其中一个焦点,是早年卷入贿赂澳门前运输工务司长欧文龙案,在当地被裁定行贿及清洗黑钱罪成判囚的华人置业前主席刘銮雄,以及本港商人罗杰承,他们的命运和余生随时被改写。
澳门法院早年在审理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贪污案时,揭发刘銮雄及罗杰承涉以2,000万元贿赂欧文龙,以投得“御海‧南湾”5幅土地。刘銮雄在案件审讯期间一直称病,未有到澳门受审。2014年3月,澳门法院在二人缺席下,裁定刘銮雄和罗杰承行贿及清洗黑钱罪成,各判囚5年3个月,两人曾多次提出上诉全被驳回。
刘、罗二人自案件开审以来,从未踏足澳门境内半步,至今仍未就相关案件到澳门服刑。直至一宗在台湾发生的凶杀案,一名本港少女去年于台湾疑遭其男友陈同佳杀害,疑犯逃回香港,由于港、台之间并无引渡协议,港府于建议修例设立一次性“个案移交”引渡机制,香港除了可引渡“拖箧弃尸案”疑犯到台湾;若有港人在内地或澳门涉贪污等罪行,也有可能被移交到相关地方,令刘、罗的案件或出现新进展。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在记者会上表示,修订移交逃犯条例草案,只会将37类罪行,纳入可以作单一个案移交,未纳入的9类罪行,包括破产,公司法律罪行,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版权,环境污染,货物资金进出口,非法使用电脑,财政相关,课税关税以及虚假商品说明。而申请引渡的门槛,亦由最初建议判入狱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监3年或以上的公诉罪行才应用。
最令人关注的是,商界早前对修改条例提出担忧,外界一度以为贪污罪也有机会一并被剔除,而结果是港府守住了这道法治防线,现行引渡条例中的第15项,即“与贿赂、贪污、秘密佣金及违反信托义务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仍获保留。换言之,倘修例获通过,在澳门被判涉贪罪成的刘銮雄、罗杰承,便有可能被要求引渡到澳门受刑。
《逃犯条例》仍然保留的37项罪类
- 谋杀或误杀
- 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
- 恶意伤人;残害他人,使人受到严重或实际身体伤害;威胁杀人
- 性罪行 ,包括强奸
- 对儿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 绑架;拐带;非法禁锢/关禁;买卖或贩运奴隶或其他人;劫持人质等
- 刑事恐吓
- 与危险药物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与贩毒得益有关的罪行
-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或金钱利益;盗窃;抢劫;勒索;敲诈;伪造帐目等
- 与伪制有关的罪行;与伪造或使用伪造物件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 与贿赂、贪污、秘密佣金及违反信托义务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 伪证及唆使他人作伪证
- 与妨碍或阻碍司法公正有关的罪行
- 纵火;刑事损坏或损害
- 与火器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 与爆炸品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 叛变或于海上的船只上所犯的任何叛变性的作为
- 牵涉船舶或飞机的海盗行为
- 非法扣押或控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 危害种族或直接和公开煽惑他人进行危害种族
- 方便或容许任何人从羁押中逃走
- 走私;与违禁品进出口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 出入境事宜的罪行
- 为经济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进入某司法管辖区
- 与赌博或奖券活动有关的罪行
- 与非法终止怀孕有关的罪行
- 拐带、遗弃、扔弃或非法羁留儿童;涉及利用儿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 与卖淫及供卖淫用的处所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 与从羁押中非法逃走有关的罪行;监狱叛乱
- 重婚
- 与妇女及女童有关的罪行
- 与管有或清洗从触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获的得益有关的罪行
- 阻止逮捕或检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据多边国际公约被移交的罪行;由国际组织的决定所订定的罪行
- 串谋犯欺诈罪或串谋诈骗
- 串谋犯或以任何种类的组织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 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图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