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香港宪制建基于宪法和基本法 “有时被忽略的根本要点”
高铁一地两检等议题,引起社会讨论中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14日)傍晚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致辞时指“香港宪制秩序的一个根本要点有时会被忽略,就是香港宪制是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郑若骅在致辞中的第一个章节,就是“《中国宪法》、《基本法》和香港的普通法”,而章节劈头第一句即表明,香港宪制秩序的一个根本要点有时会被忽略,就是香港宪制是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
然后郑若骅指,在“刚果案”等若干重要判词中(包括终审法院的判词),均有提及《中国宪法》;《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这一点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均毋庸争议”。郑同时强调,“同样毋庸争议的是,在《基本法》第八条保障下,香港保留并持续发展普通法。”
然后她引述非常任法官苗礼治在一宗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案中的说话,以证明其说法:“……本港的法官必须发展香港的普通法,以切合香港的情况。普通法不再是一套划一的法律,而在各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可有不同的演化,这是广为认同的……(终审法院)将继续尊重和参考英国法院的裁决,但终审法院如认为这些裁决的理据欠妥,或有违原则,或不适合香港的情况,又或终审法院认为香港法律应循不同的路线发展,便会拒绝采纳这些裁决。”
又引述另一位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的著作:“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法理上的差异主要呈现在法律原则的层面。然而,法律原则之所以各有不同,可能是由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各自的社会实况和环境有不同的司法取向,又或对某些社会价值的司法观感有所不同……”
郑归纳说:“紧记这些基本法理概念,就能领略普通法的精妙,即是它能因时制宜,因应当地社会、文化和经济结构发展出适合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