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凯廸】张达明称释法不规范乡郊代表选举 批理据站不住脚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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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阵线立法会议员朱凯廸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乡郊代表选举资格,香港大学法律学系首席讲师张达明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事件反映DQ红线又再拉阔,指出《基本法》第104条和人大释法是规范主要官员和立法会议员,现时却延伸至乡郊代表选举,批评当局举措是赤裸裸的政治审查,但凡与政府或中央的观点不一致就会遭到质疑,又认为选举主任引用朱在2016年的言论,来指控其立场不清的理据是站不住脚。

参选岗新村居民代表选举的议会阵线立法会议员朱凯廸,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李泽彤摄)

参选元岗新村居民代表选举的朱凯廸,两度遭选举主任去信,要求他回答是否提倡或支持港独作为自决前途选项等问题。选举主任最终认为,朱凯廸虽然维持不支持港独的立场,但他并不接受中国拥有香港特区的主权,同时认为独立是香港的一个选项;又认为经客观考虑后,可以理解朱凯廸是“透过行使所谓和平主张港独的权利为名,从而隐晦地确认了他支持独立是香港人的一个选项”。

张达明表示,事件反映当局的红线又再度飘移,由《基本法》第104条和人大释法规范主要官员和立法会议员,延伸至乡郊代表选举。他指出,选举主任仅引用朱凯廸在一份《2016年共同声明》中的观点,而非其参选政纲作为理据,当朱在回复问题时,虽已表明不支持香港独立的立场,仍不被信纳,续以“隐晦地确认了他支持独立是香港人的一个选项”为由,裁定他的参选资格无效,批评这是赤裸裸的政治审查,直言选举主任的逻辑是,但凡参选者的观点与政府或中央不一样就不可参选。

张达明认为朱凯廸应该进行选举呈请,但他无法猜测胜算,因法庭仍未处理好积压的选举呈请案件,目前的法律理据并不清晰。他促请法院应尽快处理多宗选举呈请案件,厘清选举主任的权力范围。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表示,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选举主任有权查问参选人,但朱凯迪却没有把握机会修订过去的主张。她说,虽然《基本法》第104条和人大释法,未有包括乡郊代表和区议员,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清晰,任何公职人员都不应支持香港独立或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