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不符基本法 毛孟静剔除“传召特首”字眼 立法会寻求法律意见

撰文: 郑榕笛 彭毅诗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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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议员早前要求传召特首林郑月娥到立法会作证,以解释港府拒绝向香港外国记者会副主席马凯发工作签证事件,惟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致函立法会指动议不符合《基本法》。
民主派会议召集人毛孟静表示,为免议案再延期,已经去信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剔除动议中“传召行政长官”字眼。
梁君彦在回复毛孟静的信件中指,立法会可否传召特首的问题,不但悬而未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亦没有简易答案,问题至今仍未定案。他认同上述的宪制问题复杂、兹事体大,必须跟进并审慎处理,认为除考虑内部法律意见外,亦已指示秘书处就有关问题寻求外间法律意见。

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致函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指传召行政长官并不恰当。

马凯不获入境处续发工作签证,毛孟静早前引用《基本法》第73条(5)及(10),要求传召林郑月娥、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及入境事务处处长曾国卫于10月24日到立法会大会作证。

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上周五(12日)致函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表示《基本法》第73条(10)的内容,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不适用于特首。张建宗引用《基本法》第43条及48条重申特首具独特宪制地位,并获赋予高度宪制权力和功能,而且可按酌情权决定是否出席立法会会议。

毛孟静今(15日)回应指为免议案再延期,已去信梁君彦剔除传召林郑月娥字眼。她指,过往立法会亦曾传召特首,举例沙士期间传召时任特首董建华,当时专责委员会成员因宪制和法律问题难有一致意见,当时为了方便,将“传召”改为“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