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爱诗:宪法关于社会主义以外的条文都适用香港

撰文: 蒋钧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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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出席一个基本法研讨会时指,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及根本法,是全国的上位法,而基本法是下位法,基本法不能僭越宪法,因此宪法可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而当中有关社会主义制度以外的条文都可适用香港,但基本法不能规定宪法的特定条文,不在香港实施。

梁爱诗指,香港在过去20年已建立宪制秩序,但没有充分研究宪法中哪些条文,用什么方式适用香港,希望本港可深入研究有关议题,并多与内地学者交流。(林若勤摄)

梁爱诗又指,香港在过去20年已建立宪制秩序,但没有充分研究宪法中哪些条文,用什么方式适用香港,希望本港可深入研究有关议题,并多与内地学者交流。

同一场合,中联办副主任黄兰发致辞时指,本港少数青年不尊重宪法和《基本法》,而在香港展开国家宪法宣传教育,是增强港人国家意识。

黄兰发又指,在香港社会学习宪法、遵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不但不会如少数人担忧的那样,冲击一国两制,反而有利于香港社会正确认识宪法,对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的积极保障作用。少数青少年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太了解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的,不尊重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政治体制,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与国家的疏离,这是大家多不希望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