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会止步不追薪 张达明料有两大法律原则

撰文: 潘希桥
出版:更新:

“长毛”梁国雄连同刘小丽、姚松炎、罗冠聪等4人去年被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去信追讨数百万元薪津,不过行管会昨日(18日)放软态度,决定放弃追讨薪津,只要求对方归还部分预支营运资金及物品。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估计,行管会在法律层面的考量,或涉及在“改变位置”(defence of change of position)以及 “按服务计酬方式”(quantum meruit)两个抗辩理由下,或有败诉风险因而“放生”。

张达明估计,行管会是考虑到两个法庭上的抗辩理由有可能导致败诉因而放弃全面追薪的决定。(资料图片)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昨日开会,决定不会追讨丧失议员资格的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和姚松炎的薪津,但已申请的预支营运资金则需偿还。

行管会主席梁君彦在回应记者时,表示有关决定是“法理情兼备”,又指行管会察悉法律意见,认为委员会有法律依据,向被取消议员资格的人士提出申索。不过他其后又坦言,有就成功追回所有款项的机会、法律费用以及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作了解。

据悉,行管会会上曾讨论法庭上“处境改变”这一抗辩理由。但何谓“处境改变”?

张达明在去年11月,当行管会去信追讨4人过百万元的薪津时,已曾在社交媒体上提及此法例原则,当时他用的词汇是“改变位置”(defence of change of position)。对于行管会日前“放生”4人的决定,他认为与“改变位置”和另一“按服务计酬方式”(quantum meruit)两大抗辩理由有关。

他解释,所谓“改变位置”,是指若乙方收受了一笔款项,而当时是真诚相信自己是合法得到该款项,并将款项捐了给慈善机构或者聘用了一些人或服务,惟后来其位置有所改变,在这情况下,若果容许甲方追讨有关款项便会造成不公,这在法律上便能获接纳为一项有效的抗辩。

不过他续指,若追薪事件搬上法庭,另一抗辩理由,“按服务计酬方式”(quantum meruit)或对4人更有利。他解释,因议员在这段期间向立法会及政府提供了服务,而立法会及政府亦因此受益,因此即使相互之间没有合约关系,也可以基于“按服务计酬方式”得到酬劳,以抵销立法会行管会要求他们退还的薪酬。至于为何更有利,他解释“改变位置”涉及较多法律争拗点,若法庭认为立法会从议员就任起始就无权向对方支薪,则是否能构成“改变位置”有斟酌余地,相反“按服务计酬方式”则相对容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