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海外港人回流医病 违反《基本法》抑或港府有“酌情权”?
近日有立法会议员以协助政府开源消灭财赤为由,建议当局考虑收紧移居海外港人“回流医病”的福利,引起社会讨论。不过,有政界人士担心做法违反《基本法》中列明的“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亦可能涉及歧视。但有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持不同见解,指《基本法》有另一项条文赋权港府“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即政府拥有一定“酌情权”,故认为故限制“回流医病”并不违反《基本法》。
限制“回流医病”可能触犯《基本法》?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曾预告本财政年度的赤字约为千亿元,上周六则下调预测至千亿元以下,但也会是政府连续三年录得逾千亿元或接近千亿元财赤。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梁熙提出新建议为政府财政“节流”,他在立法会会议上表示,“节流”应“刀口向外”,提倡收紧移居海外港人“回流医病”的福利,以节省不必要的公帑开支。其建议巧妙避开向本地港人“开刀”,同时可减省一定开支,但可否落实成疑问,其议会同僚亦质疑其可行性。
其中,新民党主席兼行政会议召集人叶刘淑仪提出,做法可能会违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条,“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她认为医管局提供的医疗服务,获大量公帑补贴,毫无疑问是社会福利,如限制移居海外回流港人医病,可能涉及岐视。
梁熙:限制“回流医病”非直接废除福利
梁熙回复《香港01》表示,虽则第36条订明香港居民有享有社会福利权利,但亦不可忽视《基本法》第10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列明政府财政要量入为出、避免财赤。
梁熙亦提出理据,表示香港居民持有身份证固然有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但不同福利政策亦有限制,譬如长生津或生果金的受惠者在付款年度内须至少在香港居住60天等。他认为收紧“回流医病”福利是修补、调整福利措施,属施加限制,并非直接废除福利;就如何“划线”限制亦持开放态度。
他亦引述《基本法》第1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认为政府可因应情况改进社会福利制度。
梁美芬:《基本法》有酌情权 福利政策应根据经济条件作改进
究竟叶刘淑仪指的《基本法》第三十六条,与梁熙强调的《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是否存有冲突?本身是法律学者的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收紧“回流医病”福利不会违反《基本法》,认为政府对调整福利措施有“酌情权”,提出引用《基本法》第三十六条时,应一并分析《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梁美芬相信制定《基本法》时,就特区财政、福利开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酌情权”,实际要看港府行政机关如何运用,认为就“回流医病”施加限制,属“酌情权”之内的权力。
至于措施执行上的可行性,她表示需要政府分析出入境记录及提交相关数据予立法会,才可得知“回流医病”是否对香港造成重大医疗负担,届时才能让议会全盘考虑。
林哲玄关注医护会否因此增加工作量
医疗卫生界立法会议员林哲玄也表明,关注前线医护人员的工作量会否因此增加,指政府暂无移居海外港人“回流医病”的数据,医护人员亦难分辨求诊者是否已经移居海外。他指出,根据现时规定,持香港身份证人士均属“符合资格人士”,享用本港高度资助的公立医疗服务,就算求诊时要求“移居海外港人”提供住址,他们亦可能提供在港居住的亲友等的住址。
事实上,政府并没有备存“回流医病”港人统计数据,也正如林哲玄所指“海外港人”就医时也可以提供在港亲友住址作登记,政府要查核求诊者是否持续居港并不容易,可能导至极高的行政成本。
不过,灭赤也是特区政府急迫的问题,最终会用上甚么方法开源节流,并兑现三数年回复收支平衡的承诺,有待下月26日公布的新一份预算案分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