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邓炳强解释订立附属法例行之已久 用以完善执行细节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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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修正案之中,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邓炳强今日(16日)解释,订立附属法例的做法行之已久,市民毋须顾虑。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期2月28日完结。(潘耀升摄)

用以处理既繁复且富技术性的细节

邓炳强表示,传媒对上述赋权的做法表示关注,因此进一步阐释此做法行之已久。他说主体法例有些事既繁复且富技术性,例如执行细节,行政事宜,以及须由行政机关持续检视和完善、或须及时订立或修改的事宜,这些事情以制定附属法例方式处理,是普通法制度下的惯常做法,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和美国亦有相关做法。

他举例,过往香港亦有类似的做法,截至今年1月1日,就订了超过20条附属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这条主体法例下,根据先导形式进行的自动车计划的相关规定,运输及物流局局长订定了《道路交通(自动驾驶车辆) 规例》这条附属法例,以规管有关先导形自动车辆的牌照、证书、测试、检查及风险管理等事宜。另外《2024年按摩院(修订)规例》这条附属法例,则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凭借《按摩院条例》(第266章)这条主体法例下,有关牌照的规定而订立的,旨在调高就按摩院发出牌照或将牌照续期缴付的费用。

落实《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3月8日刊宪。(卢翊铭摄)

至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邓炳强解释当中的措施需要赋予行政机关订立执行细节和行政事宜的权力,另外,他指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现时无法预计,因此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附属法例,就《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的解释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规定订立具体落实细节,才能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不得超越主体法例 立法会可修订及废除

邓炳强强调,附属法例必须按照主体条例的规定而订立,内容不得超越主体条例所规管事宜的范围。同时,附属法例亦会交由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订立,立法会可通过、修订甚至废除有关附属法例。他说,由此可见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是受到制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