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收Offer后增重10公斤 公司竟以此为由拒绝聘用?
武汉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小奇(化名),今年5月应聘某公司的“策划”职位,经两轮面试后收到“聘用意向函”,但在身体检查后,公司却以小奇增重10公斤、“为人不诚信”为由拒绝聘用。
今年5月4日,小奇在某招聘网站上向武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递简历,经过两轮面试后,5月27日收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送的“聘用意向函”,要求他做身体检查。
6月初,小奇将身体检查报告上传到网上,以为可直接入职的他更在公司附近租屋,准备按时入职报到。6月12日,小奇却接获自称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员工来电,对方表示其体检报告比简历上所填写的体重肥胖了10公斤,认为小奇不诚信,决定不再聘用。
小奇无法接受公司拒绝聘用的理由,并提到其应聘的“策划”职位事先没有说明对体重有硬性要求,“难道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可以长胖吗?以这个理由拒绝录用我,我感到很气愤”。
他表示,自己很久没有量体重,可能投递简历时印像中的体重和实际体重有偏差,再加上自己收到“聘用意向函”后暴饮暴食才导致体重增加,但并非公司拒绝聘用的理由,“两轮面试的时候也没有说到体重这个问题,现在用这个理由来拒绝录用我真的很可笑,我希望能给我一个说法”。
6月15日,该公司一名行政部负责人回应称,成都、广州、武汉三地的人力资源部员工负责公司的面试,要先查明是哪位员工和小奇对接,了解情况后再答复,但至今未有回应。
律师: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极目新闻》报道,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鹏认为,前述职位并非为对体重有特别要求,且并未提前说明,公司是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聘用。
王海鹏指出,在签订劳动合约前,公司已发出“聘用意向函”以明确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薪酬待遇与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等。双方依据“聘用意向函”达成的合意仍为预约合同的合意,目的在于约束双方按期签订劳动合约。
涉事公司前述的行为,违反双方已经达成的预约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了竞合。
王海鹏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指合约双方为了缔结合约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等先合约义务,向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和)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约不成立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法第3条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缔约过失责任设立的初衷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从该条推知一方因过错未订立劳动合约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结论。
王海鹏建议,双方的实际用工关系尚未建立,但要约和承诺已具备,合约关系已经成立。小奇可按照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