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腹痛就医 病因未明出院后死亡 法院判医院承担50%责任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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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女子许某,早前进食海鲜后因腹痛到昆明市某医院就医,但未有查出病因。她在医院输液(吊盐水)后腹痛减轻,遂出院回家,但当晚在家中昏迷,送院抢救后不治。
近日,司法中心鉴定许某系腹内疝致绞窄性肠梗阻,终致休克死亡。法院认为,医院对许某的检查不够完整,在使用镇痛药物减轻许某疼痛后,未有安排她留院观察,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

据报道,许某早前进食海鲜后腹痛难忍,在家人陪同下到昆明市某医院就诊。20天前,她曾在该院做人工流产,术后未抗炎治疗,院方遂将她安排到妇科检查,但未查出病因。

许某之后转入外科,医生初步考虑她是急性阑尾炎、腹膜炎,遂安排她输液治疗。当天中午,许某觉得腹痛减轻,于是出院回家。

当晚8时15分,许某因“呼之不应15分钟”,由家属送入医院急诊科,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半宣布临床死亡。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为腹内疝(小肠系膜裂孔疝)致绞窄性肠梗阻,终致休克死亡。

许某进食海鲜后因腹痛到昆明市某医院就医。(视觉中国)

许某家属认为,医院为许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未及时对患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并由此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

许某家属将医院起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4万元(人民币,下同)。

院方辩称,许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事实和依据,院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尸检报告显示,患者是因人工流产后诱发腹内疝至绞窄性肠梗阻致死,与过错鉴定报告中所述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为许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进一步明确许某急腹症的病因。医院对许某的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病情诊断,与她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医院对许某的检查不够完整,在使用镇痛药物减轻许某疼痛后,未有安排她留院观察,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官网)

法院认为,医院对许某的检查不够完整;在使用镇痛药物减轻许某疼痛后未对其留院观察;未见会诊记录;许某在肛肠科就诊的病历缺失。许某在输液完后离开医院回家时,医院仍未确诊其病情。

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仅用镇痛药物缓解许某的疼痛症状,是不足以证实病情本身得到控制。医院未有重视许某的病情,并未采取相应留院观察的措施,此情形对许某无法得到充分病情观察起到相当的影响。

许某作为患者,从上午发病入院,未确诊离院,再到当天傍晚因疾病而死,医院无证据证实其已尽到足够的审慎检查、观察义务,故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由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查,徐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为832516.0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416258.04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