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演员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食品 遭罚款逾25万
据《新华社》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出演过《京华烟云》、《白夜追凶》、《鬼吹灯》系列等作品,曾获国剧盛典年度角色剧星奖等荣誉的内地男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保健食品被相关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据《新华社》消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相关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潘粤明接受委托,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
另查明,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铪公司”)先后在陆媒平台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又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文章。该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21年7月22日,东铪公司删除上述广告。经统计,当事人潘粤明违法所得为257885.07 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东铪公司为宣传、推广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使用当事人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制作视频、平面精修图,并配以文案再发布于公共媒体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广告。
而当事人潘粤明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系广告代言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潘粤明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终,当事人潘粤明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万余元,罚款约25万余元。
不少网民对此发表评论。有网友表示:“代言费只有25万吗?应该按代言费的5倍罚款,这样才能制止这类违法代言!”有网友说:“应该按最高上限倍数处罚,以儆效尤。”也有网友表示:“今后代言这种事还是严谨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