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识深事|官方解读“生前预嘱”:具法律效力 患者有权反悔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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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深圳就此将成为内地首个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体系的城市。周二(5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法规解读会,对生前预嘱等热点进行了回应。当局强调,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患者可事先自主安排。

据了解,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指示文件,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这对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属一大福音,因当被各种导管插进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几乎不可能再表达想法,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至生命结束。

该规定写到,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影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影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介绍,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一是特别强调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这是个医学判断,不是自己认为或者是别人认为,而是由医疗机构作出的医学判断”。二是是否采取什么样的医疗措施,并不是不采取医疗措施,“它实际上是限于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这种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三是对于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尊重,“不等于是一定要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首先患者他可能会对生前预嘱进行反悔,这个时候撤回原先的决定,也是尊重他的意思”。他指,最终决定权还是要按照诊疗规范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