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高空工作未戴安全带 3名工人地盘外吊起示众 律师称涉嫌违法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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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宜宾市一处地盘门口,3名工人疑因高空工作时未配戴安全带,被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示众”。有网民认为,此惩罚方式具有侮辱性质,涉嫌违法。

影片显示,四川宜宾市一处建筑地盘,3名工人被安全带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安全绳还在轻微晃动,3名工人则无奈低头,怀疑因高空工作时未配戴安全带被惩罚。

有网民表示,此做法是为了警示教育,提升工人安全意识,比口头的安全教育更有效果,“这个警示终身难忘”、“在工地不开玩笑,不拿生命开玩笑”、“安全无小事”、“这玩意看著丑但总比工人没记性不打安全带出事故好,这种比培训更有意义”。但有不少人认为,此一行为虽是为了工人的安全著想,但具有侮辱性质,涉嫌违法。

3名工人疑因高空工作时未配戴安全带,被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示众”。(华商报大风新闻)

《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宜宾市三江新区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核实,网传影片显示的为该辖区内平烨建设公司的项目工地,事发时间为3月9日,该公司有3名工人违规作业,项目相关负责人将其带至安全带使用体验区进行警示教育,这一行为主要是为了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督促其采取更安全的作业方式。

工作人员表示,后续住建部门将与设施项目方沟通,规范其教育方式,更加顾及工人的感受。

高空工作安全带。(微信公众号@应急安全宝典)

有内地律师称,将工人吊起示众的行为带有明显的羞辱性质,无疑是对员工的人格侮辱,是对员工的变相体罚,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侵犯。

工人作为提供劳动或劳务的主体,企业有责任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作业安全,并提供工作所需的必备条件,不得以侮辱、体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或实施其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若用人单位体罚员工,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可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需要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