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网民:之前竟然没有?

撰文: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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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丑闻层出不穷。山东省纪委周一(6月29日)通报近期两宗冒名顶替上学的调查及处理情况,共有46名人被予以立案调查或纪律处分。
周二(6月30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冒名顶替上学”的问题,部分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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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建议,将高考“顶替入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群众“前途的安全”。从定罪可行性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指出,构成犯罪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说盗窃、诈骗,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构成犯罪。而窃取别人的入学资格,窃取别人的发展前程,比诈骗窃取别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因此他也建议对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入刑,予以打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介绍,这种“顶替者”目前没有罪罚。涉及的其他人比如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办人员或者当地户籍管理人员,参与造假链条的,会有伪造公文罪或者别的罪行,惟顶替者本人反而不构成犯罪。因此应该利用这次修改机会设立一个罪名,综合设立“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者单项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另一名委员张业遂则建议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山东聊城早前有受害人(右)发现20年前竟被人冒名顶替上学。(央视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对此表示附议。她指中国教育制度的设计是公平的,山东发生的顶替事件不是小事,也对制度的信誉带来冲击。可以从立法的角度,人大对重大社会问题做一个呼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

对于内地法律中还没有“冒名顶替罪”,不少网民表示惊讶:

“之前竟然没有。”
“之前都不入刑?难怪这样肆无忌惮。”
“早都应该入刑的好吗。”
“原来把别人一生毁了不入刑啊?”
“偷了别人寒窗苦读十年的成果?难道罪责比偷辆自行车还要轻?”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