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侮辱诽谤明星案7成被告30岁以下 多因粉丝间持续骂战引起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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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发表一份报告,分析“粉丝文化”影响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特点及成因。
报告指,在该法院审理的明星诉网民侵害名誉权案件中,7成的被告都是30岁以下的青少年,案件多因各粉丝之间的持续骂战引起,将怨气转移至对方维护的明星,进而对其施以侮辱、诽谤。

内地的“粉丝文化”相当炽热,经常有一大堆人聚集追星。(资料图片)

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3800多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其中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约占1/3。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即案件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0。涉案青少年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年龄最小的仅有19岁。

报告指,被控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使用“饭圈”特有语言是显着特征。至于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豆瓣等。其中一个案例,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获“同路”粉丝群体追捧,甚至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为其筹款。但法院最终不仅判决被告侵权,要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更认定被告因涉诉所获的打赏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成为全国首例。

报告又提到,被告侮辱特定明星,往往是由粉丝之间的持续骂战引起,青少年在追星过程中不理智、相互谩骂等,个别粉丝就会将怨气转移至对方维护的明星,进而施以侮辱、诽谤。报告更称,个别粉丝的行为方式畸形、极端,例如会制作明星遗像、炒作“黑材料”等,亦有人会将明星偶像视为自己生活的全部,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偶像的行踪、窥探其生活,甚至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个人私隐。

报告指出个别粉丝的行为方式畸形、极端,会将明星偶像视为自己生活的全部,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偶像的行踪。(资料图片)

报告分析青少年络言论失范问题的成因,其中有家庭、学校等的欠缺。在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红的过程中有代入心理,将偶像的成功视为自身的成功,故不遗余力地帮助偶像制造话题、引发关注。报告同时认为,部分公众人物未承担起正向引领公众的社会责任,且社交平台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言论管理机制。

对于明星的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指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必须接受被媒体及公众关注的现实,也要对批评保持一定的宽容。只要发言人并非出于恶意,所表达的内容也没有明显偏离事实就应当容忍。但明星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恶意侵害。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有确立相关裁判规则,有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任何自然人的私隐权及名誉权均受法律保护,以及公众人物对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等。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