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牵狗绳】江门老妇被贵妇狗“吓成”9级伤残 狗主遭罚20万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狗主,带著宠物犬出街散步时理应为狗绑上狗绳,除了防止狗只走失以外,也能尽量避免骚扰或冲撞路人的意外。
据陆媒报道,广东省江门市此前发生了一起六旬老妇欧某被狗吓到后跌伤为9级伤残的事件,而涉事小狗当时身上未戴有狗绳。
近日,当地法院裁定,狗主未尽到看管义务,判处其赔付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万余元人民币。
报道称,案发在2017年8月,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贵妇狗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未佩戴狗绳,感到害怕并下意识向旁边闪躲,却因为没有站稳而摔倒在地。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饲养这条贵妇狗的是附近居民高某。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故其不愿赔偿。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当地法院一审后,判处了高某承担30%的责任。惟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欧某认为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其应承担全部责任;高某则认为欧某摔伤与宠物狗无关,是其不小心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当地法院其后进行了二审,并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内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称,本案中高某的贵妇狗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佩戴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贵妇狗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判处狗主高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