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窗帘店天降滚水烫伤女童致九级伤残 雇员店主被判赔偿52万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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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掷物惹人讨厌,从高空泼洒滚水,就更加是罔顾途人安全。在浙江温州,就有一家窗帘店的雇员为贪图一时方便,直接将滚烫的熨烫蒸汽水从2楼窗户倒下,导致1名正在街上玩耍的4岁女童被泼到受伤,经诊断构成九级伤残。
该窗帘店最终为此付出代价,涉事员工和店主被法院判令,共同赔付女童一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共52万余元人民币。

温州窗帘店天降滚水烫伤女童,导致其头部和腿部严重烫伤,经诊断构成九级伤残。(示意图/视觉中国)

事件发生于2016年11月,在温州永嘉县岩头镇,时年4岁的女童小花(化名)当时正在街上玩耍,路过一窗帘店时,刚好窗帘店员工毛某将熨窗帘的蒸汽水从2楼窗户倒下,淋到小花致其头部和腿部严重烫伤。

小花事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住院治疗29天后出院。经鉴定,小花因本次事故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

店方辩称女童家属未履行好监护义务

小花的家属和窗帘店一方就赔偿数额没达成共识。家属代表于是将涉事窗帘店老板金某和毛某诉至法院。

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女童家属一方称,烫伤不止给小花造成身体创伤,还带来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孩子怕与人接触,不愿意出门,经诊断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辩方则表示,女童一方存在过错,现场道路较偏僻而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义务。同时,窗帘店老板金某认为向路上泼水属毛某个人行为,非雇佣行为,与他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倾倒热液致使女童受伤,且发生在工作时间、地点之内,也未超出工作职责范围,故法院判决金某作为店主,应与毛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案是从二楼倾倒热液致经过的女童受伤,超出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监护人不存在过错,被告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金某和毛某共同赔偿女童方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合共5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