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患者手术后死亡疑涉医生失职 涉事医院事后篡改病历纪录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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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沈晚报》6月29日报道,有辽宁大连市民于某于2017年4月因确诊早期肝癌,到大连某医院肝胆外科住院,由外地肝胆外科专家施以教学手术,不料术后于某出现急性肝肾损伤,并于2017年5月离世,殁年61岁。
其曾任职涉事医院的妻子认为院方安排失当,于是入禀状告前东家,至近日获判胜诉,法院判决更透露院方涉嫌伪造医疗纪录。
于某的妻子于2011年在该医院退休,她指控外地专家在术前没对患者作体检、没见患者,没阅病历,没有术前讨论,没作术前疾病正确评估及手术详细告知,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匆忙行肝癌切除术,而且手术尚未结束,专家便离开手术台去赶飞机,导致其夫术后症状处理不及时,救治不当,治疗无效死亡。
涉事医院则反驳,就术前评估及术式已作充份告知,还在术前讨论时设定应急预案。手术由外地专家与院方医生共同完成。专家亲自主刀行肝癌切除,缝合肝脏手术创面,检查有无出血,置放引流,过程顺利,专家又亲自向患者家属展示及讲解所切取标本,并无擅自离开。
法院:无法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导致于某死亡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法院认同于某妻子申诉,指于某在医院的电子病历纪录文件共47个,其中有23个文件是在2017年5月于某死后才被修改。按官方鉴定所见,于某的电子病历并未被封存归档,仍在书写状态,显示医院编辑、修改、伪造及篡改病历。
法院认定因病历不确,致使司法机关无法鉴定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导致于某死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于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犯上过错。法院就此裁定,大连某医院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合计998212.57元人民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