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货店老板遇害死前指认凶手 现场指纹另指他人 真凶25年后伏法
1999年,浙江宁海一杂货店店主杨某被杀,濒死前指认凶手是邻村的村委主任韦正,但警方调查后,发现凶案现场指纹是另有其人。历时25年后,在检察机关的追查下,真凶终于伏法。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报道,1999年11月2日凌晨,浙江宁海县某村杂货店的店主杨某,在其店内被人捅了一刀,凶手转身迅速逃离。听到声响的邻居出门查看,发现老杨捂著颈部、身上沾有血渍,他更称是“为正(音译,化名)”捅伤自己。因被刺断颈动脉,杨某在送院途中出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立即出动,拘捕邻村的村委主任韦正(化名),但其一直辩解说当晚并未离家,其妻等人的证言也证实,韦正与杨某并无恩怨,其作案时间不充分,结合案发现场并未发现其作案痕迹,故公安机关依法释放韦正。
然而,韦正的释放并未消除村民们对他的怀疑,韦正自此背上“杀人犯”的标签,杨某的家人亦与韦正一家仇深似海,两个家庭因此陷入深渊。
公安机关曾提取现场尖刀、电筒、啤酒瓶及啤酒瓶上指纹等物证,但受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并未查出背后的“真凶”。时隔21年后,本案啤酒瓶上指纹,意外比中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王某金。
王某金到案初期供认,1998年其与老乡曾在宁海砖厂打工,该砖厂就在某村附近。1999年某天凌晨,他曾携带尖刀到附近杂货店行窃,被店主发现后,为了挣脱抓捕,他手持尖刀捅刺店主颈部左侧,后将尖刀和电筒扔在现场逃离。王某金还辨认出店主“杨某”及案发时其使用的电筒、尖刀。
随后,公安机关以王某金涉嫌抢劫罪依法报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然而,在县、市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审查期间,王某金突然翻供,矢口否认与本案存在关联。
排除王某金有罪供述后,能否认定其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成为检察官的谜团。
承办检察官联合公安机关组织召开刑侦专家论证会,分析啤酒瓶案发前后所处位置、啤酒瓶上指纹遗留位置及方向,确认啤酒瓶案发前处于露天环境,案发时被凶手拿至杂货店门口,指纹位置在瓶口,且指尖朝下,符合自瓶口向下抓握形成。
结合王某金妻子、老乡等人的证言,证实王某金并无饮酒习惯,可基本排除其日常生活饮酒遗留指纹的可能。
承办检察官又再次调取本案物证及卷宗,发现啤酒瓶的生产日期为案发前半个月,且案发前该啤酒瓶置于完全露天环境。经补充调取当年气象资料,发现案发48小时前下过中雨、24小时前下过小雨。若指纹为王某金案发前遗留,则容易被雨水冲走。据此,检察官推断啤酒瓶上指纹应当是王某金案发当晚遗留。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核实了王某金首次录口供时所供述的作案地点、作案对象、被害人位置、捅刺方式、捅刺位置等关键事实,与本案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均能够相互印证。因此,王某金所作有罪供述可以采信。
对于受害者死前为何指认凶手是“为正”,经调取韦正及王某金案发当年照片,承办检察官发现两人面貌相似,身高和体态相近。而案发当晚室内昏暗,被害人视线不清,突遇暴力袭击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将王某金认成比较熟悉的韦正。
检察官借助信息化人脸识别技术,比对两人肖像,证实两人面貌高度相似,合理解释了杨某为何指认凶手是“为正”。
2023年1月,最高检决定对王某金核准追诉。同年2月8日,宁波市检察院对王某金抢劫案依法提起公诉。宁波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4年6月,浙江省法院对王某金的上诉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