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4少年河边洗澡2人溺亡 同行一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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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4名少年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一河道内洗澡玩耍,其中2人溺亡。事后,同行的15岁少年李某儒被刑事拘留,后依法逮捕。2022年7月,一审判决李某儒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李某儒向同行的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心生怨恨,两次推李某阳至深水区,对李某阳溺亡持放任态度,造成其溺亡后果,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申诉律师认为,该案缺乏能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实物证据,李某儒的行为与李某阳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下一步将按程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红星新闻》报道,事发于2021年7月11月,李某阳、陈某胜、李某儒、李某牛到上庄乡一河道内洗澡玩耍,14岁的李某阳溺亡,15岁的陈某胜救人无果被水冲走溺亡。事发时,同行的12岁李某牛是唯一的目击证人。

2022年1月11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儒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而心生怨恨,明知对方不会游泳且知晓该河段是深水区的情况下,两次推搡李某阳致后者跌入深水区溺亡。

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儒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辩称李某阳并非被他推跌淹死,李某阳被他推搡后还站着与其说话,后来他才看到李某阳被水冲走。

2021年8月21日,李某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27日被刑事拘留。检察院曾因“没有其他定罪的其他不变证据”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直至警方补充侦查事项,包括案发现场水文特征、被害人死因、闭路电视纪录等。2021年9月13日,李某儒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李某儒正式被依法逮捕。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红星新闻)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李某儒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溺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两次推被害人李某阳至深水区的行为,对李某阳溺亡持放任态度,造成李某阳溺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囚11年。李某儒方不服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诉律师王任飞认为,李某牛证言是该案中的孤证,与李某儒的供述有矛盾,也无实物证据证明,李某儒的行为与李某阳的死亡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缺乏完备证据。据文件记载,李某牛曾更改证言,且他录口供时陈述前后矛盾,并受其在旁监护人的干预。

2022年11月,该案二审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儒供述与李某牛证言在主要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蓝天救援队成员的证言证实岸边到河道是一个向下的斜坡,河底都是沙,愈往河中走水愈深沙愈少。以上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儒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他自首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红星新闻)

关于李某儒上诉称李某牛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应采纳,法院经查,李某牛是案发过程的目击者,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全程有其家属在场,其陈述事实符合其年龄段的认知水平,李某牛证言应当予以采纳,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某儒方曾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2023年12月收到驳回申诉通知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申诉。李某儒现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