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割眼袋致右眼失明 美容院被判非法行医赔偿34万元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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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医疗美容项目愈来愈受市民青睐,但有不法分子非法开设医疗美容机构,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四川成都市的市民曾先生,去年在美容店接受割眼袋手术,术后不久开始出现眼部肿胀、视力下降、出血等症状,右眼最后更失去视力。

《封面新闻》报道,青羊区某思美容店是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一般项目。

2023年2月1日,曾先生在该美容店接受眼袋切除手术,付费3600元(人民币,下同)。术后不久开始出现眼部肿胀、视力下降、出血等症状;2月7日,曾先生前往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并入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视神经炎”,支付医疗费1369.07元;2月8日,曾先生因病情加重转入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931.44元,药费761.65元。

同年2月16日,曾先生到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就诊,确诊右眼失明且无复明可能。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美容院被判非法行医,需向曾先生赔偿34万元。(搜狐)

2023年8月24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曾先生右眼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随后,曾先生将某思美容店及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医疗美容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美容店为曾先生实施的眼袋切除手术,属于诊疗行为,应由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美容院及其经营者刘某不具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其实施手术后致曾先生右眼失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故应当推定该美容店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即对曾先生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其侵权行为造成曾先生右眼失明,对其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法院依法判决某思美容店、刘某退还曾先生的手术费、医疗费等,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343893.1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