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关注香港会中环会址 黄伟纶:属999年地契 修订须双方同意
撰文: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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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谢伟俊就香港会的中环会址用途提出质询,发展局局长黄伟纶今书面回复指,相信任何土地业权人不会轻易放弃位处中环“商业”用途地带的土地,即使假设双方进行商讨,政府在过程中亦很可能要作出相当大的承担。
谢伟俊在立法会提出质询指,1895年港英政府以年租324元批出中环皇后像广场旁、昃臣道的一幅土地予香港会,租期999年,用作兴建一幢英国官商联谊会所,并在80年代初,香港会与一个私人发展商达成协议,由后者出资重建原会所为楼高21层的新大厦,以换取出租大部分楼层的租金收入,直至2009年为止。
黄伟纶书面回应指,香港会会所的地契属年期由1894年2月10日起计999年,属旧式无限制批约,除限制用地不可作厌恶性行业的条款外,并没有其他限制条款。一般而言,只要重建项目的用途、发展参数等并无抵触地契条款载列的限制,土地业权人于用地上进行重建并不需要进行契约修订,亦不涉及土地补价。
至于土地契约属政府和私人土地业权人之间的私人合约,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修订地契条款或进行换地须由双方同意。一般来说,政府只会在非常特殊且具充分政策理据的情况下,例如保育个别特殊土地或建筑物,才与土地业权人商讨非原址换地,而香港会的用地并不属于此类情况。
黄伟纶又指,从实际角度出发,任何土地业权人不会轻易放弃位处中环“商业”用途地带的土地,即使假设双方进行商讨,政府在过程中亦很可能要作出相当大的承担。
此外,就谢伟俊提问该会是否须就租金收入缴税,回复指,基于《税务条例》(第112章)的公事保密条款,故未能透露个别个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