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田傲玟被取消预售楼花 运房局︰发展商未证明能应付超支
就高银金融(0530)主席潘苏通私人持有的何文田新盘傲玟,罕有地遭取消预售楼花,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回复,当局曾多次要求发展商提交财力证明,惟对方没有给予实质回复,故8月27日取消其预售楼花许可。
曾多次要求发展商提交财力证明
“预售楼花同意方案”下,发展商须符合若干规定(包括能证明其有足够财力完成发展项目),地政总署才会发出预售楼花同意书;发展商在未获地政总署同意下,不得预售楼花。根据地政总署的资料,该署于2019年3月29日发出“傲玟”的预售楼花同意书(下称“同意书”)。项目的预计关键日期为2021年7月6日。
不过,根据该同意书的条款指,如发展项目的发展费用已超支一成或以上(下称“费用超支”),发展商必须在认可人士把费用超支一事通知发展商代表律师当日起计的六个星期内,提交令地政总署署长信纳的证据,证明财力足以应付;否则,发展商不能继续推售单位。
2021年4月中,地政总署在收到项目的认可人士通知费用超支后,要求发展商提交证据,证明财力足以应付超支的费用。由于发展商未有在指定限期内提交令地政总署署长信纳的证据,地政总署遂根据同意书的条款,于2021年5月26日暂时中止该发展项目未售单位的同意书许可,直至另行通告;即发展商暂不能继续推售尚未出售的单位。
其后,地政总署多次要求发展商发出提交证明财力足以应付超支费用的证据,但发展商没有给予实质回复。署方遂于2021年8月27日取消项目未售单位(包括已经售出但买卖合约其后取消的单位)的同意书许可。发展商不得推售尚未出售的单位(包括已经售出但买卖合约其后取消的单位),直至该发展项目完工并获发合约完成证明书(俗称“满意纸”)为止。
就已经售出的单位,根据“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假如发展商未能于买卖协议订明的关键日期或之前完成发展项目,买家有权撤销买卖协议,而发展商必须向买家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按最优惠利率加两厘计算的利息。
此外,买家亦可选择等待发展项目完成。如属这情况,发展商仍须就交易延迟完成期间,向买家支付按最优惠利率加两厘计算的利息。“傲玟”发展商的代表律师于今年7月12日通知地政总署,发展商已于7月8日通知已售出单位的买家有关发展商未能在关键日期或之前完成发展项目,以及买家在买卖合约下权益的事宜。
自1997年以来,地政总署亦曾因不同原因取消另外八个住宅项目(不包括“傲玟”)的预售楼花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