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两种“后现代性” | 黎子元
三月,“后现代”这个符号忽然又频繁地进入了我的阅读视野:感兴趣朋友的讲座课题,便开始读包曼(Zygmunt Bauman)20世纪九十年代初的著作《后现代伦理学》(Postmodern Ethics,1993);听斯各特.拉什(Scott Lash)题为《后自由主义政治:实体与科技》(Post-Liberal Politics: Substance and Technology)的演讲,读了他同样是在九十年代初发表的《后现代主义社会学》(Sociology of Postmodernism, 1990);01哲学“聚光灯”栏目与拉什教授作了一次访谈录影,准备这次访谈,我参考了他的几本主要著作,其中包括《另一个现代性:一种不同的理性》(Another Modernity, A Different Rationality, 1999)。
我打算和大家分享一下在阅读时围绕“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产生的一些即时的想法。这篇文章写下的更多是属于一种自我反省与思路梳理。
曾在20世纪后半期席卷理论界的“后现代”效应自新千年以来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似乎不需要太费气力,如今“后现代”这个符号已经被投入了历史的废纸堆。新的一批理论家或者根本不谈及后现代,或者直接将“后现代主义”等同于“去物质化”(无视后工业或信息社会、数码媒介、虚拟技术的物质性)、“去历史化”(宣布意识形态及历史已经终结)、“否认真实”(声称真实不存在或者已被谋杀)的反唯物主义意识形态,认为后现代主义逻辑推导出相对主义、多元主义、虚无主义和反智文化,以诠释和游戏废除了“客观性”、“确定性”和“普遍性”的效力,致使思想陷入无能状态,哲学似乎也已完结。
采取了上述对后现代主义的批判立场,去年二月适逢艾可(Umberto Eco)离世,我便写了一篇短文,藉告别艾可也向“一种名为后现代的20世纪文化”告别。然而最近读包曼和拉什的著作,我开始反省自己对“后现代”符号的快速舍弃,试著检视当代基进思想家的理论立场与包曼、拉什为代表的后现代理论家的理论立场之间距离到底有多远,提问关于“后现代”的梳理与反思是否真的已经完成?
虽然有人矢口否认真的存在所谓的“后现代”,但正如拉什在《后现代主义社会学》开篇指出,“后现代”作为一种的确对社会各个方面发挥过重要影响力的“文化范式”(cultural paradigm),还是很值得给予一番社会学研究(所以这本书的名称应该被理解为“关于后现代主义的社会学研究”)。在后现代理论家看来,“后现代”提供了一个反观“现代”的批判立场。
包曼在《后现代伦理学》就指出,“后现代”恰恰是基于对现代的不信任(disbelief)才成为可能:它意味著现代性业已误入歧途,因而也就注定了自身的失败与不可能。所以这里的“后”并不是时间意义上的,也不是说现代已然终结。后现代是对于现代的批判的位置。包曼甚至说,后现代性是“不带幻觉的现代性”(modernity without illusion)。
所谓现代性幻觉,就是误以为现代制度能够以统一性包含差异,以连贯、透明的秩序取代含混。它造成的结果却是产生出越来越多的门类、差别与矛盾,以至于根本无法管控和处理。现代性因而陷自身于窘困处境:必须解决不可能解决的冲突。冲突既然无法解决,它便转而以一套发展主义的说辞来自我欺骗、缓和冲突:虽然现在尚未做到,但通过努力将来终能做到——我们正从暂时的不完美通向永恒的完美,与这伟大事业相比一切代价(如个体利益)都可以被付出。
从现代伦理思想与现代立法实践的协作关系(如果不是相互“眉来眼去”的“勾结”关系)切入,包曼对于现代性的批判聚焦于揭示“现代”如何必须依赖“普遍性”(universality)和“基础”(foundation)才得以运作。他已经意识到,这两个“前提条件”本身恰恰是经一系列事关知识与权力的技术运作才产生出来的效果:立法实践以强制力支撑了“普遍人性”的学理证明,伦理思想则把人为建构的法律“天然化”;良善基础为个体为何必须遵守规则提供了解答,而良善基础自身又必须被个体预先假定为毋庸置疑。
包曼认为这套现代伦理企图以普遍范畴统摄人类千差万别的伦理活动从根本上就是不可能的。他认为人类的伦理活动从一开始就是含混的、冲突的、不理性的、非逻辑的。想要基于后现代性或者说“不带幻觉的现代性”建立一套后现代伦理学,就要首先承认那些不能被统合的、因而被现代排除掉的东西。基于一种批判的后现代立场,他也反对声称“什么都可以”、落入相对主义的后现代主义潮流。批判性与建设性的取态让包曼的后现代理论仍颇具现代性,尽管这种现代性不同于被他批判的现代性而必须是“另一个现代性”。
拉什在《另一个现代性:一种不同的理性》抛出了“第二现代性”(the second modernity)的提法,把包曼没有说透的后现代理论纲领说得更加透彻。根据他对康德的阅读,拉什认为有必要从“第三批判”对反思判断力的规定中发现能够为另一个现代性奠基的可能:从单一性(singular)出发探寻普遍规则。(重读保守的康德是否会在当代思想语境下开辟一条激进路线?目前我和朋友正在组织读书会,从阅读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开始,关注法权问题,通向“永久和平”论。其间也可关联到对以往读过的柄谷行人理论的反省。待将来再为大家报告读书心得。)
因此,拉什主张在后现代理论所批判的“第一现代性”(即包曼所说的现代性幻觉)和当前蔚然成风的、毁坏所有根柢的“文化解构”(宣称一切都是文化建构)之外找到第三条路,构想一种“不同的理性”来处理现代理性处理不了的“过剩”,比如处理曼包觉得需要重新承认的冲突、非理性、含糊,那些不能被统合的东西。拉什的理论野心在于把“根基”赎回(retrieve),尽管它是一个“没有根基的根基”(groundless ground)——这个概念与海德格讨论奠基问题的文章(Vom Wesen des Grundes,1929)相互关联,更让我们窥见德勒兹(特别是他在1960年代末的哲学计划)对于拉什的影响。
包曼对于现代性幻觉、拉什对于第一现代性的批判可以放在20世纪后现代主义(消解现代的“宏大叙事”)和解构主义(采取“去中心”、“非体系”批判策略)思潮下理解。他们对于不能被统合的、因而被现代排除掉的东西的承认,为了处理这些多出来的东西而主张建构“后现代伦理学”、“不同的理性”,则可以从后结构主义(对结构的“过剩”的识别与呈现)发展脉络推导出来。那么,今天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围绕著“后现代”的整个问题群落呢?如何理解当代基进思想家与后现代理论家之间的差别呢?
我认为有必要效仿拉什第一与第二现代性的提法,区分两种后现代性:“第一后现代性”与“第二后现代性”。
“第一后现代性”是一种批判的后现代性,横跨20世纪后半期到21世纪初为止,包括了法国后现代主义、后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思潮,以及包曼、拉什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理论家的著述。无论内涵多么庞杂,取径多么迥异,第一后现代性终究将后现代视为一种批判立场。
“第二后现代性”的特征自21世纪初到今天似乎越发鲜明地体现出来。如果对于拉什来说第二现代性尚待建构、值得期许,那么我们已身陷其中的第二后现代性,却是与批判的后现代性不同的另一种后现代性。
在现代,人们投身“现代工程”,朝向一种“终极解决方案”奋斗;而第一后现代性揭穿了这种幻觉,终极解决方案没有了,现代的理念、价值、律法随之崩坏——被认为能够通过建立一致认同来统合所有人的“大他者”的权威崩塌了。(然而,“大他者已死”之后诞生的“多元主义”不就成了新的统合众人的形式吗,“大他者已不存在便不再有意识形态”不就成了当代的意识形态吗?)
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状况:人们知道现代那一套不管用了,甚至知道或假设别人也知道这一点,大家明明都知道了,却照样按那一套来做。具体做法可有有两种:
要么玩世不恭,以口头“否定”来实质上服从:例如边看狗血电视剧边打弹幕耻笑剧中人物的自由观念只是虚伪和愚蠢然而自己仍旧舒爽地看下去,又或者认为自己拆穿了意识形态的虚伪因而假设别人其实也不会相信于是便继续遵从意识形态照做下去;
要么则以“肯定”已然失效的现代理念来发挥功能、达到目的——they know what doesn't work works:例如特朗普以“美国优先”政策对现代“国族”概念招魂进而操控内政外交、政治经济,环境保护作为现代工程注定不可能达成却恰好用来成就经济剥削与政治权斗。
在第二后现代性,现代那一套不管用了,然而一切皆可沦为运作。
针对“运作”展开哲学思考,揭露、分析、批判当代社会的运作形式,便成了当代基进哲学的任务。由于运作的高度抽象化、技术化、复杂化,也使得当代哲学不可能退回到直线、单层、对称的现代思想,而必须是一种拓扑式的思想。
就在第一后现代性或者说批判的后现代性无法胜任的地方,当代基进思想家与后现代理论家在理论立场上的距离也就彰显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