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税案:为甚么我们要交税?
范冰冰逃税罚款案正如火如荼。为甚么交税是合乎道德的行为,而逃税是不道德的?在法律之外还有道德基础吗?为甚么我们辛苦赚来的钱,要抽走一部分给政府?为甚么逃税要如范冰冰自言的“深感羞愧、内疚”呢?我们试试从各个伦理学的理论立场来谈。
课税:强抢还是再分配?
课税是强制转移私有财产的动作。站在纳税者的角度,课税自古以来都是不受欢迎的。古希腊人甚至认为直接税是对公民尊严的冒犯,民众对于不同税制的接受有很大的差别,通常人们对直接税较反感,而对间接税则较包容。
既然同样是强制转移私有财产,课税与强盗有甚么分别?在极度尊重私有产权的政府与社会,有甚么理由说服民众(非)自愿交出自己的财产?我们大体上认同:政治共同体的运作需要支出,税金是公帑的重要来源,政府透过税收配以各种施政(比如福利政策),达至重新分配社会生产的资源。课税也就是一种再分配(redistribution),同时亦有改变民众行为的效果。以下就三个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理论来看课税是否合乎道德或正义。
效益主义:最大化全体人的满足
古典的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目标在于最大化地满足整体的人最多的欲望,而不著重资源分配平均或否。因此,效益主义对于课税出发点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而是最大化欲望满足:当社会上某一群人拥有多于自己所需的资源,而另一群人则缺乏最低限度应付生活需要的资源,那么课税作为资源再分配手段,能最大化整体民众的欲望满足,因此课税是合乎道德的。
效益主义对于课税采取的是一种计算与权衡得失的逻辑,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似乎难以真的量化欲望满足为可计算的数值,实际上,效益主义者要依赖其他领域的专家来计算税制的公式。
分配正义的负面/消极版本就是黄子华的鱼蛋论:
义务论:为资源使用所付的代价
义务论(deontology)的出发点在于绝对义务(absolute duties),在现代社会其中一项普遍的义务是要尊重他人的私有产权。然而因课税是强制的财产转移,因此可以理解成侵犯纳税者的私有产权。可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共同体中的民众使用任何公有资源,比如公立医院或道路,都需要成本(可化约为金钱),因此民众都必需缴税,作为使用这些公有资源的代价(即使纳税者没有要求或实际使用过这些公有资源)。以这立场来看,社会成员的确有义务纳税。
然而回到现实层面,要禁止非纳税者使用社会上的所有公有资源,几乎是不可能的;相反,对于未有使用公有资源的纳税者,政府也难以按每个人的情况,豁免或退还税金。
德性伦理学:轻税让人更能践行德性
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认为课税正义与否,标准在于税制能否使人践行各种德性,以及过有德性的人生。这里所谓的德性并不限于传统的诚实或勇敢等道德,例如有发挥一己潜能、慈善与独立。经济诱因是促使人充分发挥潜能的重要因素,但重税意味回报减少,从而减低人们的工作意欲;轻税意味著人们以同等的工作时间,获取更多的金钱回报,这鼓励人将自己的时间与金钱投入到义工与捐款等慈善用途上;轻税意味较低度的资源再分配,较少人要依赖来自他人的资助生活,德性伦理学者会认为这使人较容易实践独立的德性。
从德性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轻税一般比较能使人实践德性,因此是比较可取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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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作为非道德行为
哪种对于课税的理论比较可取?不论从哪个理论出发,逃税都似乎是不道德的行为。逃税的意思是蓄意虚报收入或资产等事实,以减少税项。经济学预设人总会最大化自己所能满足的欲望,以反面来说,人有避税或逃税的意欲,实属正常。当然逃税不只违法,而且在实际上更类近于欺诈:蓄意以诈骗手段以得到并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似乎只有唯一的情况,逃税才能称得上合乎道德:当政权课税是为了去行不义之事(例如侵略其他国家)。当然,这就要引入课税以外的因素,来判断个别政权的课税是否合乎正义。
参考资料:
A Free Nation Deep in Debt: The Financial Roots of Democracy. James Macdonal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The Ethics of Taxation’. Philosophy Now, number 90, May/June 2012, pages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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