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恶不作恶(五):邪恶的制度,还是邪恶的性格?丨曾瑞明
作者丨曾瑞明
讨论恶,常面对一个抽象而重要的问题,就是应看人的内在良知,还是外在的社会制度。是鼓吹大屠杀或者剥削的社会或者制度导致人的恶行,还是人失去了良知所以丧心病狂?孟子和告子已经有过类似的讨论:人的善性是内在还是外在?孟子在中国文化长河中脱颖而出,中国道德学走上了内在心性之路,善恶都由内在解释。但对社会制度的关心不足,民主、法治可说是“开不出”。“人皆可以成尧舜”、“满街都是圣人”说得好听,事实却是处于道德危机,人们没有价值方向也失去了实践价值的意志。“我们需要什么社会制度”又成了五四运动以来的关键探讨。
在研读伦理学多年后,我的觉悟是只谈道德是危险的。事实上,现代伦理学也乐于吸取其他学科的养份。比如社会心理学对制度和环境的关注,就值得我们学伦理学的去了解。社会心理学的一系列的研究,其实都是源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人类种种恶行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种族灭绝?”“为什么普通人也会行恶?”这些问题会常被误解为“描述性”,不够“规范性”,但如果不了解为何发生大恶作,只会制造更多橱窗里的哲学。即便一部书对“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恶”娓娓道来,却也阻止不了世界正在发生的恶事,甚至有可能变成制造大恶的哲学。我们要小心“规范性哲学”的盲点。
服从是美德?
让我们先虚心地了解一下社会心理学做什么。著名的米尔格伦实验(Milgram experiment)在1961年7月进行,那正是纳粹党的高官阿道夫‧艾希曼被审判并判处死刑后的一年。著名的女哲学家汉娜·鄂兰也就此撰写《平凡的邪恶: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审纪实》。鄂兰此书影响甚大,但我们稍后才谈《平凡的邪恶》吧。笔者要说的,是为何人们都为二战的恐惧笼罩,对人为何可以如此麻木不仁而深感困惑。
在米尔格伦实验,我们也看到普通人如何受环境和权威影响而行恶。实验小组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募参与者前到耶鲁大学做实验。广告说实验约一小时,报酬是4.50美元(大约为2006年的20美元)。实验小组告诉参与者,这是一项关于“体罚对于学习行为的效用”的实验,要求参与者扮演“老师”,教导隔壁房间的“学生”。
“老师”可以控制一从45伏特起跳的电击控制器,他们清楚知道这控制器能使隔壁的“学生”受到电击。老师朗读单字配对给学生听,然后考试。如果学生答错了,老师会对学生施以电击,作答错误的次数愈多,电击的伏特数也会随之提升。
设计实验的也只是研究恶而非作恶,事实上并没有真的进行电击,但在隔壁房间里,录音机会配合电击播放预先录制的尖叫声。“抵死”的是,电击伏特数上升,会送上更惊人的尖叫声。梁惠王都“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孟子・梁惠王》)人皆有恻忍之心,恐怕“老师”更会宅心仁厚吧。
但实验结果叫人惊讶,百分之65(40人中超过27人)的参与者竟用上了最大的450伏特惩罚。如果是真的电击,大概“老师”都变成杀人犯了。
为什么这些普通人会这样做?
答案是因为“服从”。
有参与者其实有不忍之心,想停止实验,但实验人员都会扮演“人肉录音机”,依以下顺序回复:
请继续。
这个实验需要你继续进行,请继续。
你继续进行是必要的。
你没有选择,你必须继续。
没有选择,纯执行,令人想起在公仔箱的午间剧场看过的电影《锦衣卫》的一句对白︰“我们做事从来不问理由,只问时间、地点。”
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George Zimbardo)在其著名的史丹福监狱实验中也有相近的发现。他把史丹福心理学系大楼的地下室布置了一个监狱,当大学生扮演看守时,他们也出现了虐待囚犯的情况。
2003年的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事件,都显示了在监狱里的人的行为可以很大变化。津巴多的结论是,如果你想改变一个人,你就得改变其所处的情境。 如果你要改变情境, 你得知道其权力存在于系统的何处。
津巴多正“搞”英雄工作坊,来培养这种英雄想像,教他们自我标签为“我是一个等待中的英雄”(heroes in waiting),去行非凡之事。但对于一些人来说,善恶都是可以被弄出来的,那不是真正的善和恶。
自由意志呢?
哲学家会抗议,如果环境因素这么有决定性,我们人还有什么责任要负呢?法国哲学家沙特最极端,他说人命定是自由的。就算我们身处不同的社会制度里,都总可以大喊一声说不。想像一个狱卒被高层命令去虐待囚犯,那狱卒当然感到“社会压力”、“就业压力”、“专业压力”,但总可以挂冠而去,运用他的自由意志。
社会心理学其实是一体两面,我们当然营造美好的环境,迎来美好的人性。但是如果人们照板煮碗,我们是否“命定”要由好人变成恶魔?我的“好”不也是环境造成的吗,我并不是那么好啊。我还要对我的行为负责吗?只著眼环境是足够的,这是心理学的盲点。
但哲学家也真要“贴地”,因为社会压力是很大的。文革和纳粹德国有“被迫”行恶之人,因为要“行善”的代价太高。在当代中国,你去扶起一个跌倒的阿婆,可能分分钟会倒转被人说成推倒阿婆的。“好人难做”,自然没有好人。沙特也承认,在运用我们自由时,我们会感到焦虑、不安全……最要命的是,这种“你有自由做好事”的道德哲学真的让人有足够力量去抗拒行恶吗?这种自由只是形式上的,片段式的,个人的。大屠杀不是一个人的自由运用问题,是集体的问题,制度的问题。
但别忘记我们对恶的直觉︰作恶的人可责备的,也应对行为负责。这直觉是否只在某种制度才有效?的确,在民主自由社会,强调和容许人的自主性,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算政府做错了事,公民也有责任去提出抗议或者 “vote them out”,这种责任是可以符合一般人能力的,也是带著公民身份的自由和责任,而不是沙特式那种超越所有关系的航拍式自由。但在极权社会,全都是当权者说了算,人们要异议,代价太大,要么坐牢,要么像《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汤马士失去工作,失去尊严,我们能守住自己内心小小灵明也不容易,别说去改变什么。
所以我认为一个好的伦理学理论去对恶作说明或规范,应该︰
(1)能容纳人一定程度的自由意志和责任
(2)能对常人的道德心智及从众影响有一定了解和说明
(3)能评鉴不同制度对恶行滋生的不同影响
能成功建构这种理论,除了内外都要看,学科的合作尤其关键。鄂兰对恶的论说能否符合以上的条件?下文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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