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色情运动:从自由之争到公共卫生——重读德沃金
德沃金的解决方法或许不尽理想,但他认为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的基本条件,而我们应该在符合这个前提的情境中,想办法同时对抗各种不平等与社会歧视,而非贸然要求国家介入并调停不同政治或道德价值之间的矛盾。
作者:李柏翰
最近美国除了反移民浪潮外,还有一阵暴风雨正悄悄掀起——将“色情”视为重大公卫危机!犹他州州议会在三月底开出第一枪,宣布色情为“一项公卫风险,导致诸多个人与公共健康负面影响,以及社会损害”。虽然乍听之下很荒谬,但不要笑,这个风波并没有在众人挞伐、讪笑中终止。反而造成一连串余波荡漾,包括阿肯色州、田纳西州、南达科他等州议会都通过了类似决议,而最近这阵风也吹进了佛罗里达州了。
不像早期——六零到八零年代——由基督教保守势力或基进女性主义分别发起“反色情运动”,是从道德(神不喜悦)或政治(对抗父权)等观点出发,这一次反色情的话语进化成貌似中立无害的健康论述。于此之际,公共卫生可能占得限制个人自由的道德高地。藉这个机会,这次先不谈性解放,反而想要回顾1991年德沃金(Ronald Dworkin)那篇立论铿锵的《自由与色情》(Liberty and Pornography)。
自由的两种理解
德沃金在谈色情问题时,从哲学家伯林(Isaiah Berlin)1958年那场著名的就职演说出发——“自由的两种理解”(Two Concepts of Liberty)。其中一种是“消极自由”,指一个人不受他人影响而得做其所欲之事。另一种是“积极自由”,是指个人拥有控制或参与公共决定的权力,包括限制消极自由的决定。后者更指,在理想的民主社会中,人们当家作主、自我治理,所以每个成员都应享有同等程度的能力和机会,为公共生活做出贡献。
伯林在那场演说中谈到积极自由的概念被误解的历史,其源于一项假设:一个人的真自由在于受其理性自我(rational self)——而非经验自我(empirical self)——的控制,即仅在于确保目标得以实现,而非其他现实因素。从此出发,只有当人们被探求其真实且先验意志的人统治时,“真自由”才有可能,而这可能有悖于我们经验性的意志。这串推论美丽但危险,因为我们经常听闻积极自由被操作成高压暴政——即“我比你更知道你要什么!”。
尽管伯林提及这段积极自由糟糕的诠释史,他不因此认为消极自由就纯粹无瑕,因而应该无条件、不计代价地保全。事实上,过度且混淆的消极自由也很糟糕,尤其是在野蛮的经济不平等中,还高唱“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
自由就只是自由
除两种自由外,伯林的论证还有另一个重点——政治价值的复杂性(complexity)。对假定所有政治美德能透过单一政治结构来实现(既满足所有又无所犠牲之柏拉图式的理想)的追求,伯林不以为然。对伯林而言,那种富有想像力和历史影响的理想国度只是诱人的神话。
反之,他认为:确保某项自由可能犠牲其他自由;而其实现,可能破坏或妨碍其他自由得以实现的情境与条件——或更大程度的自由,或更多人的自由。而积极和消极自由可能互相冲突,个人自由也可能与他们完全投入共同生活的程度并不一致,因为后者可能要求更多合作、友爱与团结精神。
这里随即浮现一个需要厘清的事情:自由不等于满足其他同样重要之价值,诸如正义、幸福、爱、创造力的实现、发现真相。事实上,从这些价值中,我们也从来都无法提炼出“自由”的意义。也就是说,我们不该将积极与消极自由,或自由与其他政治价值混为一谈——这是从许多独裁政权得到的教训。
然而,再崇高的“自由”,后来也受到许多赤裸裸的攻击。五零年代美国的麦卡锡主义者断定:言论太自由使我们在间谍面前显得脆弱,进而使我们被征服。他们没有透过康德、黑格尔或马克思对“先验自我”的批判来支持言论审查与黑名单——他们只是把自由与安全相提并论,并互相对立。
到了八零年代,国家仍企图强加传统的性道德于色情、避孕、卖淫、同性恋等问题上。保守阵营从未诉诸更高的“自由”来正当化对消极自由的侵害,而是透过其他与自由无关或相左的价值,像是宗教、道德跟传统家庭价值,以回应上述社会问题。一场“反自由之战”就此开打——捍卫所有自由(除企业家的经济活动)的自由主义阵营,对上反对所有与安全、礼节、道德、操守产生冲突的自由(除企业家经济活动外)的保守阵营。
色情禁令不合宪
但后来,消极自由多了其他新的反对者。在英美,种族与性别平等意识改变了旧有政治版图。涉及族群仇恨或贬低女性价值的言论,对许多原属自由阵营的人来说,似乎已经无法再被容忍;于是他们尝试重新定义自由,减少自由主义理想与言论审查之间的冲突。
在美国,有些女性主义者试图非法化某些特定的色情。在法学家麦金侬(Catharine MacKinnon)及其他基进女性主义者的努力下,印第安纳州首府通过了一项反色情条例,并将色情定义为“针对女人性从属地位之描述”。该规定系针对那些将女人呈现成享受痛苦、羞辱或强暴的,呈现出低贱、猥亵、受伤的,呈现出屈从、顺服的色情表现——且并未排除具有文学或艺术价值的作品,因此可能令乔伊斯的《尤利西斯》(Ulysses)也被视为色情呈现。
麦金侬于1984年在哈佛法学院以《色情、公民权与言论》(Pornography, civil rights, and speech)为题演讲时,表明他们对色情的反对,并非出于道德上反对淫荡或不雅本身,而是针对特定色情呈现对女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因此,他们假设,若预先排除具有艺术价值的作品,将无法达致法令的效果。
惟该条例并不只规范特种色情作品之陈列或展示,或只是限制其贩售或流通,或只是禁止儿童接触等等。诚然,这些措施也会限制到特定人的消极自由,但只要够合理,可能还是能通过言论自由的检视——毕竟并未完全禁绝。事实上,该条例是完全禁止相关色情内容的生产、贩售、展示或流通。
于是出版商和渴望阅听禁制品的民众决定挑战其合宪性。后来,联邦地区法院认定该条例违宪,因为它侵害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之自由言论的消极自由,而印第安纳州所属的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也支持该判决(American Booksellers Association v. Hudnut),因而定谳(因为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上诉)。
宪法与平等之冲突
上诉法院判决中的主审,伊斯特布鲁克法官(Frank Easterbrook)知道该禁令是针对女人被呈现出服从、享受被征服与操控的形象。但他强调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不得受“以内容为审查基础”之审查,也就是说,审查只能用来防范直接的危险言论——比如在人挤人的场合乱喊失火、煽动群众使用暴力等——或可能引发诸多不便且非必要的言论——比如夜间巡逻的广播。
任何言论都不该被审查或禁止,只因它带有人们不想或不该听见的讯息。不过,这并非普世标准,像英国的《种族关系法》(Race Relations Acts)就明文禁止公共场所中“所有涉及肤色、种族、国籍或民族血统等一切形式之歧视”,包括任何种族仇恨言论,以保护少数族裔的安全。然而,若把《种族关系法》放在美国宪法的脉络中,除非有不得不为之必要性,否则那样的规定必然违宪。
经常会有人觉得这种或那种色情内容很恼人,使人感到羞耻或受辱——不只是女人,对许多男人来说也是。但我们不能因此以“使人感到不适”作为禁止色情言论的充分条件,因为我们讨厌的言论,也应当受到如同其他言论所受之保护。或许可以这么说,消极自由的本质就是冒犯他人(to offend)——不分贵贱,不论该言论是否庸俗或崇高。
至于其他理由呢?比如色情对女人造成巨大的伤害。首先,基进女性主义者认为某些形式的色情会增加女人被强暴或暴力对待的危险。若此为真,且该危险立即且明确,审查则有理由(除非有其他侵害更小且有效的手段)。的确有证据显示,色情会降低人们对性暴力的意识,但并没有证据指出其与性骚扰事件频率之间的正相关性。就常识而言,在主流媒体和大众文化中的非色情暴力对激起人们使用暴力手段的欲望之影响,是更为普遍深远的。
对于麦金侬所主张的:色情并不只可能导致身体上的暴力,更对女人造成广泛的宰制——简言之,色情造成不平等。德沃金却认为,就算色情是男女不平等的因素(或结果)之一,但禁止性别歧视言论都显然会违宪了,遑论色情内容。
因果不等于必然
于是,基进女性主义者再提出以下批判:色情供需者的消极自由不仅有悖于(性别)平等,更与女人的积极自由发生冲突,因为色情会导致女人在政治、经济与社会上跌落次要地位——当然,这不是指色情会使女人失去投票权。也就是说,男人所幻想、虚构的色情会营造出一种社会氛围,使女人“感觉上”不可靠,而无法取得政治权威——色情“制度化了男性优越(male supremacy)的性,情欲化了社会所建构的两性差别之间的主、从位置”。
因此,色情不仅造成不平等,更进一步抵销了女人的“积极自由”——出于政治与社会目的,依男人的性幻想否定了女人自我定义、作主的权利。该主张不仅点出了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也提出自由的内在矛盾,而无法纯粹用“自由至上”解决。然而,这仍是个因果律论证(causal argument)。德沃金认为,色情并非“男人重构女性认同的结果”,而只是该重构机制中一项重要的因素或媒介。
事实上,这个“远因”的主张(色情言论的消极自由抵销“整体”女人的积极自由)却无法完全解释以下这个例子:虐淫色情(sadistic pornography)或许使人不耐,除非它采用软性的包装,不然在一般通路上是很难看见的。相比于一般的商业广告或肥皂剧,说它对男人(或甚至女人)所造成的影响更深刻直接,实在说不过去。这里,德沃金指出了一个重点:电视或流行文化利用性符号、性暗示来推销产品和服务,是更广泛的社会现象,其中对女性的刻板印象更为扁平(比如做家事、第六感等),这些细致且无所不在的影响,远超过多元的色情内容。
美式民主的基石
法官在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并未否认色情素材可能具有上述的负面后果,但仍无法推导出限制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因为“自由言论的重点,正在于其允许任何观念在散播后得到任何(包括令人不悦的)后果”。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必须交由人民自己去衡量评估所有想法——不论直白或隐晦——任何观念的影响力取决于受众本身;而色情内容就和所有言论和意见一样,它们会造成什么后果都取决于阅听者的能动性和理解力。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宪法会允许奉行白人优越主义和基督教恐怖主义的三K党及美国纳粹党宣传他们的教义或党纲。若依英国的《种族关系法》,这类组织因为它那煽动族群仇恨的抽象性言论,根本无法存在。
换句话说,英国的《种族关系法》在美国可能会被认定违宪——但这表示美国遵循著伯林所担心的、柏拉图式的自由绝对主义吗?德沃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美国宪法并非荒谬地相信所有价值都可能完美调和。相反地,在承认必然有无可避免的冲突之前提下,美国宪法要求每个人、各个族群自行选择——什么才是我(私领域)及我的社群(公领域)需要且可欲的生活?就此,言论消极自由之保障,是现代民主国家所为之选择。
德沃金的解决方法或许不尽理想,但他认为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的基本条件,而我们应该在符合这个前提的情境中,想办法同时对抗各种不平等与社会歧视,而非贸然要求国家介入并调停不同政治或道德价值之间的矛盾。
限制禁止非解方
但若言论的“消极自由”本身存在矛盾呢?哈佛法学院教授麦可曼(Frank Michelman)当年就主张,色情言论具有噤声效果(silencing)——女人的沉默不只源于迫使她闭嘴的噪音,更来自周遭对她的观感,进而影响她对自己的看法,因此她沉默了。
此外,麦可曼亦指出一件吊诡的事:为什么我们社会希望个人言论自由不受公权力限制,却不能接受其不受具压迫性的私人侵犯。在这个问题上,德沃金认为,问题不在公私权力的区别,而在于不同情境中保护自由言论,所处理的冲突本质并不同。
最后,再回到一开始提到的,面对在美国以公卫“证据”卷土重来的“反色情运动”,德沃金可能会这么回应:毕竟健康是健康,它不是自由。虽然在国际人权规范的体系下,健康权包含了“自由权”的面向,但那是指人们对于健康资讯的接收及理解,以及追求健康的方式,应不受国家干扰,并不与言论自由相冲突。
色情言论可能伴随的负面后果,并不足以使它被自由表现、散播的机会受到剥夺。但德沃金也强调,这不代表我们毋庸抵抗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只是要以合宪的方式对付。就如同伯林的那句名言:
若我没有准备好为自由作出一些犠牲,我会且应受罪恶感所苦。但该犠牲不是为了增加被犠牲的自由,而是其他伟大的道德需求。每个价值就是其自身:自由是自由,不是平等或公平,不是正义或文化,不是个人的幸福或沉默的良知。如果我的自由取决于许多人的不幸,那支持这件事的政治系统就是不正义或不道德的。若我为了消弭这种不平等而减少或失去我的自由,却没有因此实质上增加其他人的个人自由,那么就只是自由的绝对失去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