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拟修法强化核心关键技术不外流 相关科技人员赴大陆须审查
台湾陆委会日前预告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受政府一定补助、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人员,赴中国大陆须经审查。未经申请即赴陆者,最高可处1000万元(新台币.下同)罚款。
陆委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91条修正草案。前者规定“国防、外交、科技、情报、大陆事务或其他相关机关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的人员,以及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公务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赴中国大陆应经过申请”。受政府机关(构)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受委托、补助终止或离职后未满3年者,进入中国大陆也应经过申请。
对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标准、委托或补助计划的认定范围,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将由科技部会商有关机关,成立科技小组规范。相关部会将筛选较为敏感的科技项目,例如农业科技、制造业关键技术、航天及卫星科技、海洋科技、先进集成电路设计及制程技术、网络安全关键技术等,经所属部、会、署核定后,提报科技小组。
草案并提到,具上述身分、欲申请赴陆的人员,会由内政部、国安局、法务部、陆委会及相关机关组成的审查会进行审查。
至于第91条修正草案则明订,上述人员未经审查许可而赴陆,可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返台通报义务者,委托或补助机关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台媒《自由时报》引述不具名官员强调,现行两岸条例规定,政务人员、县市首长等须申请许可才能去中国,本次修正增订科技人员,是为保护国家安全,因关键技术是跟人走的,人流管理有其必要,借此强化核心关键技术不外流中国。不过,经济部解释,新法例是规范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或补助之国家关键技术人员,包括工研院、资策会等法人部分计划与人员将适用,而科技业界人士不在范畴内。
值得一提是,内政部早在7月初也有修正发布《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33条附表3规定,提高邀请大陆人员来台专业交流的资格门槛,主要是将原规定“短期专业交流”邀请单位应立案或登记“满1年”提高为“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