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尘爆】爆炸案伤者索偿 台法院首判八仙乐园须负赔偿责任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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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北市八仙乐园5年前发生尘爆案,造成15人死亡、近500人受伤。被害人事后陆续索偿,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周五(4日)判主办的瑞博公司与八仙乐园等6被告赔偿黄姓伤者共602万元新台币(约167.8万港元),成为首宗八仙乐园公司在尘爆案中遭判赔的案例。

法院称,作为观光游乐业经营者,八仙乐园育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维护进入乐园内民众安全的义务,惟公司却在未经交通部观光局许可下,擅将未取得杂项执照及使用执照,且未经核准使用的“快乐大堡礁”等设施,出租予瑞博公司举办与原使用目的及性质不同的派对。

判决指出,双方订立租约约定由瑞博公司负责与会者个人及财物安全,惟这纯属两间公司的约定,非消费者所能知悉,八仙公司的责任不能据此免除,遂认定八仙公司有过失,公司与董事陈慧颖应负赔偿责任,董事长陈柏廷未执行相关业务,免负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求偿部分,法院陆续作出一审判决,均未认定八仙公司须负赔偿责任。而周五士林地院判主办人吕忠吉、玩色、瑞博、八仙乐园、陈慧颖、喷洒色粉的沈姓男子负赔偿责任,可上诉。

事件发生于2015年6月27日晚,八仙乐园抽干水的游泳池内举办举行彩色派对,当活动接近尾声时,工作人员将彩色粉末喷向观众,让一众参与者更尽兴而归,可是舞台前面一个灯具却因高温引发火警,加上喷出的高浓度粉末,即使在露天地方亦造成“粉尘爆炸”效应,火势燃烧达30秒,多名在场人士的衣物起火。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