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官宣布通奸罪违宪立即失效 台不再用刑法惩罚婚姻不忠
撰文: 袁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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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订立已经85年,期间引发争议无数,多年来,许多妇女团体一再疾呼通奸除罪。
今天(5月29日),台司法院院长许宗力亲自主持大法官会议,宣示第791号解释文,宣吿通奸罪即刻失效。
大法官解释文中,认为刑罚应处罚重大法益行为,个人的婚姻关系属于人民感情自由,不应由公权力介入,否则将侵害人民隐私权;而且由检警机关强制调查人民的隐私,反而可能影响婚姻关系,与法条初衷不符。
依照台原本《刑法》通奸罪最重可以处一年徒刑。大法官认定其违反比例原则和违反人民性自主权,将即刻失效;另外《刑诉法》第239条规定可以单独对配偶撤吿的条文,也因主条文失效而一并失效。相关主管机构必须立刻启动修法,而审理中的案件将可以直接判决无罪。
不过,通奸除罪化在台湾推行不易。台湾社会对废除通奸罪并未形成共识,依据2016年台湾法务部民调显示,反对废除通奸罪者为85%。
2017年民间团体的财团法人台湾民意基金会,同样做过通奸罪废除的民意调查仅10%的人非常同意,16%的人还算同意,25.1%不太同意,44.3%一点也不同意,4.6%没意见;等同约有26%的人支持通奸除罪化,但也有高达69%的人反对。
台湾许多名人也因婚外情问题卷入通奸罪争议之中。例如,早前台湾文青女神陈绮贞去年曾被爆出与中年男人在街头激吻,而男方已有家室。男方妻子曾声称:“一定要告妨碍家庭、伤害配偶权跟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