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性隐私侵害防制条例》一读通过 罗志祥事件或将有法可罚

撰文: 袁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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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底,台湾明星艺人“小猪”罗志祥被女友周扬青在微博爆料指控,即使有稳定交往对象,还是长期与多名不特定女性有性关系,甚至刻意寻找一夜情与参加性爱派对的机会,让罗志祥名声扫地,多款在中国大陆的代言被撤下,两个综艺节目《创造营2020》与《极限挑战》都在微博宣布撤下小猪的相关内容,甚至可能被厂商提出赔偿。

周扬青发长文证实已与罗志祥分手,同时大爆男方私生活不检点。(周扬青﹑罗志祥微博图片)

无巧不巧,由于之前南韩互联网性剥削的“N号门”沸沸扬扬,台湾立法委员苏巧慧提出立法《性侵害隐私条例》的草案,并于5月1日在立法院一读通过。若三读通过立法,未来只要未经对方同意、公开散布其性行为的私隐,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报复性、以损害对方名誉为目的的散布,还能加重1/2的刑期。

由于法条草案中第18条明确规定:“未经同意散布、播送或贩卖他人性隐私资讯内容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也就是不限定录音、录影,而是连文字或是口述都能包括在内。而且也不限定公开传播,在草案其他条文中,光是“告诉别人”都可能触法,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这条草案立法通过,未来的“周扬青们”只要是在台湾境内散布对方性事上的讯息(例如性癖好或性事频率等等),就会成为受罚的对象;而且,由于周扬青以“女友”身分贴文,又表示要让社会知道罗志祥的真面目,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出于报复目的,而被加重刑责。另外,新闻报道如果刊登“罗志祥们”的身分、姓名,或是引述性私隐的内容,也会遭到罚款。

罗志祥事后表示郑重的向周扬青道歉。(罗志祥IG)

甚至,就算是在私密的互联网论坛里交流性事,也会因为草案内容并未限定“公开传播”,也可能成为判罚的对象。而在草案的其他内容里,也包括“暗示”其他任何人的性私隐内容,也会被判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苏巧慧于5月2日在脸书贴文表示,这条草案是于2018年就提出过了,和罗志祥事件并不相关。是因为2020年又爆发“N号门”事件,证明性私隐外泄问题越来越严重,而朝野各党派立委也都有共识,才会迅速完成草案的一读。

但是,其实在2018年的草案中,是限定了性私隐“影像”,而并没有包括文字、图画、声音与其他方式。而且,2018年的旧草案,也只处罚“公开散布”,并不处罚“告诉第三人”的这种方式。

台湾有评论认为,这样的新草案大量限缩了“言论自由”的空间,忧心台湾的言论自由,是否正在开倒车。保护“性私隐”是否应该采取激烈手段,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分寸应该如何拿捏,可能成为未来草案审核的著眼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