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反渗透法》 不合时宜的威权产物
争议颇大的台湾《反渗透法》已于上周三(1月15日)公告实行,护航者以“必要之恶法”捍卫之,蔡英文政府则以“美国、澳大利亚亦有反外国干预法”为说词。这似乎为台湾社会大众接受,没有多少人会具体去查法律条文,更无意去深思背后的深层意思。总之,台湾是民主政体,反中共介入,这理由再正义不过。然而,道理真的就这么简单?
事实上,无论理由多么正义都好,人们大多知道这条法律内有许多意涵含糊不清,与当今的“民主人权,普世价值”多少有些相悖,因此在蔡英文政府将《反渗透法》摆上台面之后,各种护航的“懒人包”应运而生。流传最广的是一张表格—若只是讲中共好话,没事;若只收中共钱,亦可;拿中共钱又帮中共讲话,才会出事。
这种明显幼稚园等级的懒人包,充份突显许多民众对真正“民主自由”之认识浅薄,以及对法律、政府权力认知的粗浅。何谓“帮中共讲好话”?主张“大中华民国派”,支持两岸和平统一者算吗?什么又是“收中共的钱”,莫忘对岸党国一家,在陆资企业上班的台湾人算不算收中共的钱?
且不说网民的幼稚懒人包,蔡英文政府在其中的尴尬扭捏,充分显示《反渗透法》的不公正性。日前在受到台商的质疑时,蔡英文政府数次表明“不针对台商”、“台商绝不受影响”,而后在对岸教书的台湾老师也跳出来—政府法规莫非还能撇除特定行业?
《反渗透法》公告实行,学者、台商组织抗议声不断,然而都淹没在台湾大选后的各种花边新闻中。是台商和学者们反应过激吗?粗略一看《反渗透法》,就可知其争议与含糊之处不只一处。其一是《反渗透法》第二条规定,对“境外敌对势力渗透来源”之定义为“敌对势力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而诸多大陆学者、官员基本为共产党员,非常符合“敌对势力派遣之人”的标准,与这些人多有接触的台湾人士,自然符合“被渗透”标准—《反渗透法》未必影响到大陆学者官员这等“敌对势力派遣之人”,但与其往来密切的台商们可就深受影响了。其二,《反渗透法》中明定“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但何谓“指示、委托或资助”?台商与大陆官员往来,酒桌上喊喊“两岸一家亲”,回台湾又与政治人物在餐桌上寒暄,算不算“接受渗透来源指示”?大陆学者赴台,接受台湾方面的落地接待,台湾学者赴陆演说有些额外收入和接受招待,算不算“接受渗透来源资助”?民进党政府中不少人都曾赴陆交流,对以上的情景不可能不明白。
《反渗透法》并非这时代下“民主自由”的台湾应推出的产物,用再多正义的理由,都无法包装这个畸形的威权产物。当台湾社会一面倒斥责中共和过去国民党的威权暴行时,可曾想过,如今的“民主进步党”讽刺地也有了威权苗头?
“选举前别拉票就好了”
“大家如果真的很担心,大选快到之前不要跟别人说投谁、不要拉票就好了”,当《反渗透法》在民进党控制的立法院三读通过之后,台湾圈子里有人这样说。随后大家纷纷无奈表示,什么时候台湾人说话之前回到要自我审查的年代?甚至有台商笑称,被请去“喝茶”还真不是“共产党的专利”。
《反渗透法》明文表示,“任何人不得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来源”的指示、委托、资助,从事违法捐赠政治献金、助选、游说、破坏集会游行及社会秩序、传播假消息干扰选举等不法行为,并科予极重的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万元新台币(约259万港元)以下罚金等。民进党政府强调这是守护台湾民主,加上这符合当前的“政治正确”,在野国民党亦不敢强力反对。高喊反对的,就是学者、台商、在陆台湾人,以及一些真正的自由派人士。
台商和特定行业的台湾人(如在大陆从事教职工作)之所以强烈反对,有其原因。台商与大陆当地官员、台湾一些政坛人物都有往来,别说能不能给一些政党提供政治献金,以后在公众场合就连说说“我支持什么政策”或是“支持什么政党”都得自我审查一下—有台商直接表示,谁知道政府一不满意,会不会说你是接受了“渗透来源”的指示?平日台商人脉广阔,与共产党员或台办等人交往太正常了,如何证明自己与“渗透来源”无关?
另外,对于在大陆从事教职工作的台湾人而言,周围的大陆同事大多属于党员,台湾老师的薪资来源是学校,而大陆学校跟“共产党的钱”有何区别?如果正好有台湾老师在公众场合批评民进党政府政策,会不会惹来麻烦?归根究柢,在大陆工作的数十万台湾人,就算只在大陆企业任职,请问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企业工作,是算“领单纯的人民币”还是“领中共的钱”?
民进党政府的一些辩解,如法令明确、没有犯法就毋须担心、台湾是民主政体不必担心等,都如同掩耳盗铃。政府先通过一项涵义不明、难以定义的法案,再让人民“别担心,相信我”,这哪是民主政体该出现的?人民在面对公权力时本就会恐惧,会深怕就算不被起诉,一连串的调查、侦办、跑法院就够让人烦闷,为了避免这情况,人民很自然地会“自我审查”,有些言论原本想说,但又碍于恐惧、怕麻烦索兴“删减尺度”—这情况在中国大陆并不陌生,如今讽刺地也出现在台商、台干、台师圈子中。
此法一推出,正式宣告了民进党与威权政体的距离,原来这么近。
双重标准的“民主人权”
1950年,美国共和党参议员麦卡锡(Joseph R. McCarthy)在一场演讲中洋洋洒洒列出一串“共产党人名单”,一时之间众人哗然,这位原本名不见经传的议员一下成为知名政治人物,随后不少人出来炮轰当时的美国政府在应对共产主义上无能。而后,麦卡锡开始了清查共产党人的活动,美国内部也陷入一场“自我审查浩劫”。
事过境迁,很多人难以想像,过去这种自我审查浪潮会出现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大陆因其体制,一贯被外界视为“不先进的”、“反人权的”,大陆内部的言论审查更是众人炮火集中点。不料,当今打着“民主进步”旗号的台湾,竟出现了昔日美国“麦卡锡”之苗头—别忘了,昔日的美国也是要“保护民主”、“阻止共产势力扩张”,这些口号多么正义,又多么政治正确。
有人表示,美国、澳大利亚也出台相关法案,防止“民主被渗透”,那就看一下“民主灯塔”美国是如何做的。台湾常以美国也有《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来合理化《反渗透法》,FARA法令要求代表外国政界势力利益的个人(包括外国政府、政党与其在美国聘雇的说客等等),必须向美国司法部登记。FARA的网站罗列各“境外势力”之代理人,这里的“各国境外势力”可不单有中国大陆,台湾、其他国家亦会包含在内,且FARA并不涉及对媒体言论自由的介入。澳大利亚的《间谍与外国干预法》及《外国影响力透明法》与美国类似,定义上并没有针对特定国家,只是外界与媒体在报道时常常自觉带入“针对中国”,且澳大利亚的相关法案是防止高官泄密、加重对间谍罪的刑罚等等—于澳大利亚、美国而言,“中国渗透”该防堵,日本、俄罗斯、欧洲各国的渗透也叫“外国渗透”,都该透明化。这与台湾动辄叫嚷“某某媒体受中共收买”、“亲中媒体被中共收买”这类意识形态上的质疑,还有将“境外敌对势力”明确指向“中国大陆”,可说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可以想像,若此时是国民党执政,同样推动《外国反渗透法》,同样规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之委托、指示及资助干预选举,民进党还坐得住吗?台湾青年还坐得住吗?此刻那些说“自由不能上纲上线”的人,会不会去抗议?
美国谨记昔日“麦卡锡主义”的教训,澳大利亚或许害怕“中国介入”,但亦明白底线。若言论自由真是普世价值,那就不应有双重标准。自我审查,不只发生在对岸,也发生在“民主彼岸”,此刻民进党与对岸,真的已“两岸一家亲”。
上文刊登于第198期《香港01》周报(2020年1月20日)《台湾《反渗透法》 不合时宜的威权产物》。
更多周报文章︰【01周报专页】
《香港01》周报于各大书报摊、OK便利店及Vango便利店有售。你亦可按此订阅周报,阅读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