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跟踪捉奸索偿20万被驳回 法院:无法证明奸夫知悉女方已婚
撰文: 联合新闻网
出版:更新:
台中市胡姓女子是人妻,但她在前年被丈夫跟监拍到与王姓男子一起上汽车旅馆,胡女丈夫提出损害赔偿告诉,以侵害配偶权为由,向王求偿80万元(约20万港元),另提出妨害家庭告诉,但检方调查后,认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处分,民庭审理时,王也辩称,不知胡女的已婚身分,台中地院审理后认为,胡女丈夫仅提出二人上汽车旅馆,有亲密的男女关系的证据,却无其他证据证明王知道胡女已婚身分,驳回胡女丈夫诉请,判王免赔。
判决书指出,胡姓女子已婚育有子女,她被丈夫跟监拍到涉嫌在2017年11月间,与王姓男子前往台南市某汽车旅馆开房间,且有警方笔录与照片为证,胡女丈夫并提出妨害家庭告诉,但因证据不足,获检方不起诉处分,胡女丈夫另以侵害配偶权为由,求偿80万元(约20万港元)。
胡女丈夫指控,二人涉嫌在台中市租屋同居,且房东知悉胡女已婚的身分,另外胡女也将名下的房地产抵押给王,显见二人关系不单纯。
但王在审理时坚称,是透过互联网交友软件认识胡女,认识胡女时,不知胡女已婚有小孩,也没看过胡女的身分证,且胡女在互联网上表示,她已离婚,该台中的租屋处是当作画室之用,且是由他的母亲向房东承租,也未与胡女同居。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台湾民法侵权行为的规定,需有“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为构成要件,若无故意或过失,则无赔偿可言,而提出侵权赔偿的人,需负举证的责任,但根据胡女丈夫所提出的证据,只能证明胡女与王二人有到汽车旅馆,有密切的男女关系,但却无法证明王知道胡女已婚身分。
判决指出,租屋是由王母出面承租,房东无法得知胡女已婚身分,另外胡女将不动产抵押给王,也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非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往来,胡女丈夫无法举证证明王知道胡女已婚身分,因此驳回胡女丈夫诉请,判王免赔,全案仍可上诉。
【本文获“联合新闻网”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