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大陆要求台商产品注明“中国台湾”或“中国台湾区”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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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由时报》8月27日报道,自今年下半年起,大陆海关要求台商在产品产地一项,必须注明为“中国台湾”或“中国台湾区(意指特别行政区)”等才能通关,否则将被挡关或直接退运,包括食品、美妆及生物科技等行业。
报道指台湾经贸单位证实,过去大陆明文规定产地标示“台湾”的产品可销往中国,近来台湾业界表示,标示MIT(Made in Taiwan,意指台湾制造)出口到大陆商品,遭大陆海关要求更改标签。
台商坦言为了自救只好采取擦边球方式,标示“中国台湾”,或者以一明一暗双标签出口、到当地改标等。知情官员指出,实际上被退关或销毁数目不多。
交流平台几乎停止运作
中央社则报道,官员指出近年两岸关系出现变化,去年起交流平台几乎停止运作;因此即便业者向海关反映此事,但出口商品标示的主管机关为经济部,海关也无法代业者协商。
报道指有生物科技业台企董事长透露,销售到中国大陆的产品被无预警下架,打听后才得知,一两星期前,大陆官方要求,产地仅注明“台湾”的产品全部下架,且是接到公文当天就得下架,完全没有缓冲时间,除非改标为“中国台湾区”,才能恢复上架。
也有生物科技台企称,大陆近年积极发展生技产业,拉拢台商前往设厂,尤其针对新药业,若未来新药想在大陆销售,三期临床试验一定要在大陆做,最好能在当地设厂,已有台湾新药业者因此配合到厦门设厂。
陆商务部2001年规定使用“台湾”称谓
2001年由大陆商务部(时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名原产地为台湾”。
台湾贸易局的“货品输出管理办法”则规定,台湾制产品应标示“中华民国制造”、“中华民国台湾制造”或“台湾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