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港澳籍配偶归整为台「新住民配偶」 陆委会:对陆港澳应特别规定

撰文: 陈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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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本月16日深夜三读通过新住民专法,订名为《新住民基本法》,而非朝野协商达成共识的《新住民权益保障法》,对于立法结果,台陆委会警示,此“基本法”通过后,将原大陆与港澳籍配偶称作“新住民配偶”,同时以《新住民基本法》概括,现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恐有成为《新住民基本法》子法隐忧,衍生公平性问题。

根据台立法院三读通过《新住民基本法》版本,条文明定,适用对象包含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其配偶为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者,且保障对象及于新住民子女。另外,新住民定义也扩及各国来台居留的专业人士、技术移民及投资移民。

台湾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梁文杰18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对此表示,大陆配偶与原港澳籍配偶原各自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两条例即是规范陆配与港澳籍配偶的基本法。尽管台立法院已立法通过《新住民基本法》,但梁文杰强调,陆委会对于新基本法纳入陆配与港澳籍配偶的适法对象,怀有隐忧。

台陆委会副主委梁文杰日前在立法院直指,在台的新住民当中,有65%是所谓的大陆配偶,当在讨论新住民的时候,其实最大多数的人是陆配,强调《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就是规范相关群体的基本法。(陈郑为/摄)

梁文杰表示,《新住民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一律平等对待,但在陆委会的理解,既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乃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予以“特别规定”;未来“平等对待”与“特别规定”之间都可能成为争论焦点。

梁文杰指出,在新立法《新住民基本法》下,未来大陆籍配偶要获得在台定居年限,是否得从六年改为四年才叫公平?或如原外籍配偶入籍台湾,存在需要取消原国籍规定,但大陆籍配偶只需要取消大陆户籍即可。梁文杰质疑,未来或有以《新住民基本法》要求外籍与陆籍 (含港澳籍)配偶间的“公平”问题,都可能成为争论的焦点。

梁文杰重申,尽管新法已经台立法院三读通过,但陆委会立场依旧持订名《新住民权益保障法》优于《基本法》,因为在《基本法》下,将与台湾对大陆与港澳地区关系条例相关规范出现扞格,演深两岸条例、港澳条例成为《新住民基本法》的子法或作用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