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Google删除被捕纪录 日本“被遗忘权”抗辩首胜诉
撰文: 欧敬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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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产经新闻》报道,日本埼玉地方法院认可一名男子以“被遗忘权”为由,要求Google删除他过去的被捕搜寻记录,宣判胜诉,为日本首例。
据悉该男子在3年前因违反《禁止儿童卖春和儿童色情法》被判罚款50万日圆(约3.4万港元),他当年被捕的资料,包括住所及全名在3年后仍可透过Google搜寻找到。该男子自去年6月以“搜寻结果妨碍他改过自身”,主张“被遗忘权”,要求Google删除有关记录。
埼玉地方法院法官小林久起指出:“因犯罪被捕而被大众所认识的人,亦有被尊重私隐、重新做人的权利。”法官认为当事人犯罪已有3年多,搜寻记录可能妨碍他平静的生活,所以判处应予删除。Google表示不服上诉,现案件已交由东京高级法院审理。据悉今天已没法在Google上寻找到男子当年的被捕资料。
过去日本虽然一直有人以侵害私隐为由,要求删除搜寻纪录,但明确以被遗忘权为由而且胜诉的,今次为首宗案例。
欧盟已开始实施 香港忧阻新闻自由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在欧盟曾已正式实行,同时引起不少争议。2014年5月欧洲法院裁决,欧盟公民有权行驶被遗忘权,要求Google从搜寻结果中移除“不足够、无关系或已过时”的个人资料连结。判决后Google先后收到了25万多份的移除请求,相关的官司亦陆续有来。
然而被遗忘权引发的争议至今仍未解决,特别在“个人私隐”及“公众知情权”上难以平衡。香港早前亦有传将引入相关法例,引起公众讨论。虽至今仍未有相关法例落实的具体讨论,但有人担忧政策会成为“政府与大财团的洗刷工具”,影响新闻自由。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