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要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证明行使否决权理据

撰文: 张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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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4月26日通过决议案,要求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动用否决权之前,需要公开否决理由。

美联社报道,有关决议案由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提出,并获包括美英在内80个国家联署支持,根据议案内容,假如有安理会成员国行使否决权后,联合国大会需要在十天内举行会议,并首次容许成员国讨论和质询使用否决权理据。

列支敦士登驻联合国代表魏纳韦泽(Christian Wenaweser)指出,议案是为了令所有非安理会成员及没有否决权的国家在国际和平及安全事务上有更多空间发声,并提到从俄罗斯入侵乌克兰而安理会没法采取行动一事反映,有需要推动有效的多边主义,以及促进联合国的中间人角色。

该议案获193个成员国以共识通过,一名不愿公开身份的驻联合国大使表示,议案将令美、英、中、俄、法5个拥有否决权的国家以否决权推翻安理会决议案时,付出较高政治代价。

根据联合国记录,自1946年成立至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曾262次使用否决权,当中俄罗斯及前苏联占119次,美国有82次,英国29次、中国及法国则各有1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