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广播机构设新规定 节目若有外国政府资助需于播出时披露

撰文: 洪怡霖
出版:更新: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4月22日宣布,委员会全体一致通过新规定,如果电视与广播内容是由外国政府资助或提供,必须于播出时向大众披露。

联邦通讯委员会规定,如果外国政府实体直接或间接向电台或电视台支付播放费用,那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节目时就需要披露对方身份。目前的规定没有具体说明应何时以及如何公开披露外国政府赞助节目这件事。

图为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署理主席罗森沃塞尔(Jessica Rosenworcel)2020年6月24日身处华盛顿国会山庄。(Getty)

联邦通讯委员会在声明中说:“这项命令提高透明度,确保有外国政府及其代表利用电视广播来说服美国公众时,受众能够知道这一点”。

委员会署理主席罗森沃塞尔(Jessica Rosenworcel)表示:“我们知道外国实体正在全国各地市场购买广播电台的播放时段,包括就在我们国家首都播出、由中国政府和俄罗斯政府资助的节目”。

罗森沃塞尔称,当广播公司出租播放时段时,必须询问租用者或其节目是否来自外国政府实体。如果是的话,广播公司需要播出赞助商身份并把其记录在电台或电视台公开文件中。如果不是,广播公司将需要使用司法部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网站和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外国媒体报告来单独验证租用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