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开得名】律师科恩通俄案 点解用“一号人物”代替特朗普?

撰文: 凌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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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前私人律师科恩(Michael Cohen)8月承认在2016年总统大选时违反《选举财务法》及作虚假证供,周三(12日)被判处入狱三年。
不过网民的焦点却落在案中不能“开名”、被代称为“一号人物”(individual 1)的特朗普身上。这个“一号人物”在美国的人气堪比本港消防处吉祥物“任何仁”,连《哈利波特》作者​罗林(J.K. Rowling)都在Twitter“抽水”。
明明人人都知道这个“一号人物”就是特朗普,为何控方仍要大费周章以这个称号代替?是“特”事特办,还是如《哈利波特》的佛地魔般,大家因畏惧而不敢直呼其名?

检察官文件指出,科恩承认自己受“一号人物”协调和指使,向成人电影女星克利福德(Stephanie Clifford)及成人杂志《花花公子》前模特儿麦克道格(Karen McDougal)支付掩口费。

就算没有指名道姓,大家都知道这个人就是特朗普。不少网民都大开“一号人物”玩笑,指特朗普的Twitter应该改名,并在不同帖文都“Hashtag”这个“一号人物”;不时耻笑特朗普的罗琳亦拿此来抽水。Twitter帐户@individual1的拥有人,在香港生活的Stacy Baird更因此被疯狂谈论。

“一号人物”:检察官文件指出,科恩(图右)承认自己受“一号人物”协调和指使支付掩口费。“一号人物”即特朗普。(VCG)

检察官手册有规定

为何检察官仍要“多余”地使用“一号人物”?原来他们是遵循美国联邦检察官手册(U.S. Attorneys' Manual)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在任何合法起诉中,无必要在起诉书或其他法庭文件公开未被起诉的同谋名字......并应使用以下通用参考代替该未被起诉的同谋,例如“雇员一号”或“公司二号”。
在所有公开诉讼程序中,联邦检察官应对未被起诉第三方的隐私及声誉保持敏感。除非控方有重要理由,或该第三方已被正式指控涉及犯法行为。

被起诉或指控一方往往会声誉受损,但他们可循法律途径自辩并申诉,惟被指涉案却未被起诉同谋者却没有这个机会。为保障有关人士声誉,联邦检察官手册才有上述规定。不过手册亦指出,控方若有“重大理由”,仍是可以公开有关同谋者的身份,但这的例外情况就要根据证据而判断。

特朗普与科恩反目后,特朗普批评科恩是在创作故事。(Twitter图片)

“一号人物”有难

检察官周六(8日)驳回科恩的免服刑要求后,特朗普随即在Twitter发文庆祝“甩难”,指检方已证明自己清白:“长达两年调查,数百万页的文件(而且耗资高达3000万美元),没有勾结!”

可惜事实是,随着科恩亦表明是受“一号人物”指使;通俄门特别检察官米勒(Robert Mueller)亦几乎成功令每个被告认罪。纵使未被公开点名,但可能这个“一号人物”已“水浸眼眉”。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