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配偶应包括同性伴侣 同婚未合法化亦享居留权

撰文: 陈奕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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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佐审官在审理一宗罗马尼亚的案件中,指出法例中“配偶”一词应包括同性伴侣。

欧盟法律规定,成员国公民的配偶即使来自欧盟外国家,亦享有居留权,但何之为配偶却引起争议。罗马尼亚一名男性公民2010年在比利时与男朋友同性婚姻,后来要求接他的同性伴侣到罗马尼亚居住。但罗马尼亚政府以当地没有同性婚姻法为由,拒绝接受申请。

申请人认为政府做法构成性倾向歧视,入禀宪法法院要求推翻,罗马尼亚法院将个案提请到处理欧盟法律的欧洲法院征求意见。

欧洲法院佐审官瓦特莱(Melchior Wathelet)在星期四(1月11日)下达意见书,认为成员国虽然可以决定是否容许同性婚姻,但就配偶居留权问题,“配偶”一词包括同性伴侣。瓦特莱亦提到过去十年,欧洲社会对于同性婚姻的看法已改变,婚姻不再只限于异性。

欧洲法院设于卢森堡,是欧盟法律的最高法院。(VCG)

欧洲法院设有11名佐审官,他们可以聆讯和提请专业的法律意见。虽然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同法官判决,但有统计指出,佐审官的意见多数获得法官认同,与三份二案件的裁决相同。

在欧洲法院审讯后,罗马尼亚宪法法院将会依照裁定,为申诉人审理同性伴侣居留权问题。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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