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婷:下一站人民法院 网络时代下如何定罪诽谤?
中国女排在东京奥运上无缘八强,有网民把失败原因归咎于队长朱婷,朱婷称其中5名网民捏造事实、通过网络对其诽谤,已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已立案。
本届东京奥运,中国女排未能成功卫冕,队长朱婷更因为手腕严重受伤,缺席最后两轮小组赛。
朱婷早前被网民责骂在备战期间“耍大牌”、打压队友以扶持队中好友上位而导致内讧,又指她忙于拍电影、接代言而影响训练。
据惠济区法院官网消息,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指控5名网民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网上针对朱婷发言:
网络时代,构成诽谤的“情节严重”标准又是什么?
有中国媒体就此向内地律师岳屾山咨询,在朱婷案中,若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律师指出,对名人诽谤与对一般人诽谤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相同,岳认为“由于名人的知名度与舆论敏感度较高,对朱婷这样的公众人物的诽谤内容会更容易,也更迅速地在网上散播,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因此诽谤名人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制的可能性相对更高。
他认为诽谤罪需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条件:“客观层面,散布捏造的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具体内容事实;主观层面,需要行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名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岳屾山称,在朱婷一案来说,若诽谤罪要成立,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犯罪构成对应的事实。
据悉,今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关朱婷“队内耍大牌”、“私接广告代言”、“罢训”等虚构谣言在网络流传。8月11日,朱婷在微博表示已对涉事言论进行公证及报案,并指“下一站,人民法院”。
【朱婷奥运负伤上阵,表现不似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