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通过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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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周二(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闭幕会由赵乐际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组成人员165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原则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委员长会议建议委托赵乐际委员长代表常委会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报告工作。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会议表决通过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等。

早前报道,周一(26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审议了有关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草案二审稿完善确定保密事项范围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定密权限等内容。

修订草案对国家秘密确定作出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修订草案还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央视新闻)

会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会议提到,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源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国家秘密,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当豫以规范,加强管理。同时建议将有关条文修改为:“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