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6汉涉强奸或轮奸不满14岁女童 最重判监11年8月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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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海省海北州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 1月5日,海北州中级法院公开宣判1宗侵害未成年人案件,6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涉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14岁女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到十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女童。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女童,构成强奸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犯罪动机卑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表明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决心。
法官寄语称: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奸淫幼女,不论行为人采用甚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