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破坏营商环境?国家安全部:歪理邪说、颠倒黑白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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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反间谍法》修订后引发境内外高度关注,部分舆论认为法例破坏了营商环境等。对此,国家安全部周三(6日)发文回应,指一些别有用心的境外势力煽风点火、推波助澜,散布相关荒谬论调,污蔑中方“泛化国家安全”,渲染在华正常商业活动可能被当作“间谍行为”。对这种有毒言论,法律本身和事实真相是最好的“杀毒剂”。

文章提到两大谬误,一是《反间谍法》恶化营商环境,对外企在华投资造成“寒蝉效应”。对此,文章表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也是国家保持开放稳定营商环境的基础。纵观世界各国,加强反间谍立法、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既是通行做法,也是正当之举。修订完善《反间谍法》是正常的立法活动,是中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体现。炒作《反间谍法》“破坏营商环境”、“加速经济脱钩”,纯属歪理邪说、颠倒黑白。

而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清晰明确的法律制度是企业安心投资经营的基本保障。这次修订将条文由40条细化为71条,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明确合法和非法的边界,增强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减少企业违法的不确定性,帮助企业更好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个谬误是《反间谍法》将商业数据视为“国家秘密”,正常获取商业信息的行为可能被当作“间谍活动”。文章回应道,“间谍行为”是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与正常的投资、经营、科研等活动毫不相同,这无论从法律还是常识上都能清晰分辨。将中国执法部门依法调查间谍违法犯罪活动歪曲为“打击外资企业”,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强盗逻辑。

国家安全部指,修订完善《反间谍法》是正常的立法活动,是中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体现。(资料图片)

对于什么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中国法律作了明确清晰界定。《保守国家秘密法》详细列举的7类国家秘密事项不包括“商业秘密”,《反间谍法》规定的6类间谍行为更不涉及所谓“正常获取商业信息”,《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分别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清晰界定。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混为一谈,将“商业活动”和“间谍行为”强行挂钩,分明是别用有心、混淆视听。

文章进一步称,恰恰是美国1996年出台的《经济间谍法》,将“盗窃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间谍犯罪,规定了最高10年监禁、500万美元或者被侵害商业秘密价值3倍罚款的严厉法律责任,并滥用该法打压国际竞争对手,近年来更是罗织罪名、捏造“证据”,连续炮制数十起所谓“中国经济间谍案”。文章强调,如果带著“有色眼镜”、拿著“美式概念”来生搬硬套中国的《反间谍法》,得到的当然只会是错误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