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童堕亡案|保母过失致人死亡罪成 一审判缓刑2年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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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浙江杭州不足2岁的女童“小樱桃”被保母遗留在电梯内,之后在冲出走廊欲找对方时,不幸从8楼堕亡。
5月1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罪成,判囚一年,缓刑二年。
受害者家属表示,不认可一审判决,将提起抗诉。

法院审理查明,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小樱桃,殁年21月龄)。

去年6月14日晚上8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升降机下至1楼,期间顾自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她不再浏览手机,转向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

升降机到达1楼时,吴秀芳见陈某某手摸按钮面板,于是上前制止并称“会有危险的”“跟着阿姨走”。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2秒后电梯开始关门,她回头见女童未出升降机,试图用滑板车挡门未果,升降机门随即关上。

陈某某因独留升降机内而哭喊,吴秀芳一直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女童,并按升降机按钮试图开门。升降机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当停至8楼时,陈某某出升降机并走到8楼走廊,爬上窗台后堕至2楼平台。

吴秀芳在该幢楼内找陈某某,期间将女童走失情况电话告知雇主陈某江,后者在小区内找寻,并在2楼平台找到陈某某并送院抢救。

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她带幼儿进入升降机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又未采用控制升降机门让幼儿先出升降机,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升降机,而是自己先走出升降机,导致幼儿被独留在升降机内。

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升降机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独留在升降机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升降机并爬窗堕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小樱桃遭保母遗留升降机内后堕楼亡。(北京日报)

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曾试图阻挡升降机门关上、言语安抚被害人、参与寻人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

鉴于吴秀芳主动向警方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